企业确认结算后不得以货物被他人使用为由拒付货款-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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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民终24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4月16日,安徽某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志公司)与肥西某蓬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蓬公司)签订《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某蓬公司向某志公司承建的合肥乾龙电商物流信息产业园二期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约定:每月5号前进行上月供货部分的对账,一周内支付对账部分70%货款,余款在混凝土浇筑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在供货过程中与供方无关的停工超过30天视为工程结束。合同还约定:如未按时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某蓬公司依约供货。2020年9月9日,双方在《2020年8月混凝土方量金额核对表》中确认总欠款为954512.81元。某志公司主张其中284819.19元系案外人胡某与某蓬公司之间的货款,不应由其承担。某蓬公司则提供聊天记录证明:包括争议日期在内的所有供货均由某志公司员工谢某保提前通知,且某志公司合同签约人李某峰曾表示"到时一起付"。
一审法院认定总欠款954512.81元成立,判决某志公司支付货款、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及律师费54000元。某志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就是"白纸黑字的欠条",不能事后找借口赖账! 很多老板可能觉得:"混凝土明明是胡某用的,凭什么要我公司买单?"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核心风险点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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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即认账"原则
某志公司最致命的错误是:明知道结算单包含胡某的货款(胡某还个人支付了18万元),却在2020年9月的最终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总欠款95万多元。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看到小票金额不对当场不说,回家后发现多算了200元,还能要求超市退钱吗?企业结算同理——发现货款有问题必须立即提出,签完字再反悔,法院不会支持。 -
"内部管理"不能对抗外部合同
某志公司辩称"胡某用的混凝土该他自己付钱",但法院明确指出:这是你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用来坑供应商!就像公司员工用公司信用卡刷了私人消费,银行照样会找公司要钱,公司只能事后找员工追偿。企业在签合同时务必管好自己的项目人员,避免"员工挖坑,公司填坑"。 -
合同条款就是"游戏规则"
某志公司想赖账的理由之一是"工程还没结束,付款条件不成就"。但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停工超30天视为工程结束"。自2020年8月2日最后一次供货后,项目停工远超30天,法院自然认定付款时间已到。更关键的是,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某志公司不仅赔了95万货款,还多掏5.4万律师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 每月对账要较真
拿到供应商的对账单别急着盖章!安排专人核对:送货单日期、地点、签收人是否匹配合同约定。发现异常(比如突然出现陌生工地地址)立即书面提出,留存证据。本案中争议混凝土送货地址是"繁华大道与华山路交口",而合同约定是"乾龙物流园",某志公司当时若提出质疑,结局可能完全不同。
✅ 管住"付款一支笔"
严令项目人员:任何付款指令必须经财务审核,禁止个人账户代收代付货款。本案胡某用个人账户付18万元,导致某志公司无法区分公私账目。建议在合同中增加条款:"所有货款必须付至合同指定账户,其他方式付款视为无效"。
✅ 别把合同当废纸
签合同时重点看三处:
(1) 付款条件(如"停工30天视为工程结束"这类触发条款)
(2) 违约责任(本案约定日0.5%违约金过高,但企业自己签的就要认)
(3) 费用承担(明确写"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打官司就要赔这笔钱)
建议找专业律师审核合同,花小钱省大钱——本案某志公司若提前咨询,5.4万律师费本可避免。
四、专业护航让经营更安心
这个肥西案例再次证明:企业法律风险往往藏在日常经营的细节里。一份随意签字的对账单,可能让企业背上百万债务;一条模糊的合同条款,足以让胜诉方变成败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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