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必须先完税再分红 - 丹江口公司决议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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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案号:(2025)鄂03民终9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湖北丹江口二龙山某园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湖北某甲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0%,其他自然人股东持股60%。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某甲公司认缴出资40万元已实缴到位。
2024年7月11日,二龙山某园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多项决议,其中争议焦点包括:
- 制定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分配400万元);
- 要求某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将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二龙山某园;
- 要求某甲公司返还2018年取得的48万元土地补偿款。
二龙山某园单方制作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有未分配利润4518762.81元,但同时有未交税金103787.14元。某甲公司认为上述决议存在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 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应执行税后利润分配,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须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
- 某甲公司是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
- 二龙山某园未能证明已缴纳相关税款。
因此判决:确认第3、第4议题无效;撤销第2议题。
二审中,二龙山某园提交了2001年签订的《组建公司协议书》复印件,证明某甲公司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二审法院认为:
- 《组建公司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且某甲公司出资人代表曾在相关会议纪要上签字;
- 该土地转让不导致国家对某甲公司失去控股地位,无需政府批准;
- 但二龙山某园仍不能证明分配的400万元利润已完税。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对利润分配方案(第2议题)的撤销,但推翻了一审对土地过户和补偿款议题(第3、第4议题)无效的认定,确认这两项决议有效,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股东会决议不是"多数决"那么简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特别要关注以下两大风险点:
风险点一:分红前必须先完税,否则决议可能被撤销
本案中,二龙山某园在股东会上决定分掉400万元利润,但账上还欠着10万多元税款没交。法院认为这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必须分配税后利润"的规定,直接撤销了分红决议。很多企业老板常犯的错误是:
- ❌ 以为"账上有钱就能分"——其实必须先交税、提公积金;
- ❌ 用单方制作的报表代替完税证明——法院只认税务局的完税凭证;
- ❌ 以为小税种可以忽略——哪怕欠1元税款,分红决议也可能无效。
企业防范措施:
- 分红前务必取得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财务人员要出具《利润分配合规性说明》;
- 严格按照"先提10%公积金→再分配"的顺序操作,保留完整财务凭证;
- 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细化利润分配流程,比如规定"分配方案须附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
风险点二:历史协议与章程冲突埋隐患
本案反转的关键在于:虽然公司章程写的是"货币出资",但二审法院根据2001年的《组建公司协议书》,认定某甲公司实际应以土地出资。这暴露企业常见漏洞:
- ⚠️ 公司设立时的原始协议与后续修改的章程不一致;
- ⚠️ 重大出资事项(如土地作价)未办理过户手续;
- ⚠️ 国有资产处置时误以为"不需要审批"(本案因不涉及控股地位变更才被认定有效)。
企业防范措施:
- 每年梳理一次历史文件:把公司成立时的协议、历次股东会决议、章程修订案整理归档,发现矛盾立即修正;
- 出资务必"钱货两讫":以实物、土地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在30日内办妥过户手续,否则可能被认定未出资;
- 涉及国有资产要"三查":查是否需国资部门审批、查评估报告是否有效、查交易程序是否合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给企业管理者的特别提醒
- 小股东也有大武器:本案中持股40%的某甲公司仅用"未完税"一个理由,就成功撤销了分红决议,说明程序瑕疵是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有效手段。
- 证据比记忆更重要:二龙山某园拿不出完税凭证,仅凭单方报表就想分红,注定败诉。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留存书面证据。
- 定期"法律体检"不能省:建议每季度请法律顾问检查股东会决议、财务流程是否合规,比起事后打官司,预防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记住:公司治理不是"走形式",每一次股东会决议都可能成为日后纠纷的导火索。把"先完税再分红"刻在脑子里,把历史协议与章程一致性当作经营红线,才能避免百万分红"打水漂"的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