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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屋买卖无法阻却法院执行 - 巢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巢湖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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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1)皖0181民初709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巢湖市房屋原系杨某所有。2018年7月10日,杨某与丁某签订《巢湖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载明杨某将房屋出卖给丁某,合同金额95万元,其中托管资金66万元。后该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丁某名下。
巢湖文某有限公司与合肥神某有限公司、丁某发生承揽合同纠纷,巢湖文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查封了丁某名下该房屋,并在后续判决中要求丁某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丁某未履行义务,巢湖文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拟拍卖该房屋。
杨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房屋买卖是虚假的——她实际是为了帮女儿公司贷款,与丁某串通签订假合同,首付款由她支付,房屋贷款也一直由她偿还,且该房屋是她和家人唯一的住所。丁某也认可杨某的说法。但法院执行裁定认为,房屋登记在丁某名下,杨某的异议不能成立,驳回了她的请求。杨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房屋将继续被执行拍卖。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不动产登记是“铁证”,虚假交易害人害己!
杨某和丁某私下签了个“假买卖”协议,以为能瞒天过海帮女儿贷款,结果房子被登记到丁某名下后,丁某欠债,法院直接拿这套房还钱。杨某喊冤说“房子实际是我的”,但法院根本不认——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法律就默认是谁的财产。就算你们私下有承诺书、银行流水作证,也敌不过白纸黑字的登记信息。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一面警钟:

  1. 别玩“虚假交易”小聪明:很多企业为贷款、避税或躲债务,会和他人串通搞“假买卖”“假抵押”。但一旦对方欠债,你的资产可能瞬间被法院划走,哭都来不及!比如,你把厂房“卖”给合作方套贷款,结果对方破产,厂房就成了别人的“还债工具”。
  2. 产权登记必须真实:交易时务必确保合同、付款、登记信息完全一致。哪怕只是“帮忙”,也别让资产挂到别人名下。真有特殊情况(如代持资产),必须签正规协议并公证,否则法院只认登记簿。
  3. 唯一住房?法律不保护“老赖”:杨某强调房子是“唯一住所”,但法院照样执行——因为虚假交易本身违法,法律优先保护债权人(比如本案的巢湖文某有限公司)。企业若用类似手段转移资产,不仅执行不掉,还可能被罚款甚至担刑责。

简单说:企业搞资产操作,必须“真金白银+真合同+真登记”。 一时省小钱、走捷径,可能赔上整个家底。日常交易中,多花几百元做法律审核,远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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