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求矿山闭坑时企业未及时确权将失矿权-夷陵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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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506民初144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法院认定):
宜昌某甲公司与宜昌明某公司于2002年9月28日签订《联营合同书》,约定将双方名下的周家寨磷矿、郭家包磷矿、孙某山磷矿合并,以明某公司名义办理新采矿许可证。合同明确双方对各自矿区享有永久开采权。某甲公司向明某公司支付矿权价款40万元和安全保证金10万元(由明某公司代交行政部门)。此后双方按合同各自采矿,某甲公司2003年至2009年共采磷矿13.92万吨。
2012年3月16日,法院执行裁定将孙某山磷矿变卖给第三方某丙公司(但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2012年10月12日,法院调解确认《联营合同书》继续有效。2021年6月2日,夷陵区政府发文要求关闭包含孙某山磷矿在内的9家矿山。2024年7月,区自然资源局要求明某公司于2025年3月30日前完成闭坑生态修复。明某公司据此开展闭坑作业,过程中产生约1万吨磷矿石。
某甲公司起诉称:明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周家寨磷矿矿区采矿1.5万吨,要求停止侵害、返还矿石及费用。另查明,某甲公司因未年检已于2005年12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明某公司闭坑作业系执行政府决定,不构成侵权;某甲公司未能证明矿石来自其矿区,亦未证实实际损失;40万元矿权价款已由明某公司代交行政部门,10万元安全保证金可待闭坑完成后另行主张。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陷阱”
陷阱1:政府一纸文件就能让合作合同“作废”,企业却毫无准备!
本案中,双方签了20年的《联营合同书》,明确约定“永久开采权”,但2021年政府一纸关闭通知,直接让合同无法履行。关键教训: 企业合作时千万别把合同当“万能护身符”!特别是矿山、能源等强监管行业,必须在合同里提前写明:“如遇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如何分割资产、补偿损失”。例如约定“政府关闭矿山时,闭坑产生的资源按原始矿区比例分配”,并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避免像本案原告一样“哑巴吃黄连”。
陷阱2:钱交给合作方代缴=把证据送人!
某甲公司把40万矿权价款和10万保证金交给明某公司“代交”政府部门,结果既拿不出缴费凭证,又无法证明钱去哪了。血泪教训: 任何涉及政府审批的费用(如矿权价款、环保押金),必须自己直接缴纳!操作口诀:“一手交钱,一手拿收据,拍照存档发邮箱”。如果必须委托合作方办理,要签书面协议明确“代缴人无权处置款项”,并要求对方24小时内提供加盖政府公章的缴费凭证。否则就像本案,钱交了却“查无此证”,维权时连证据链都拼不起来。
陷阱3:闭坑作业不是“清仓大甩卖”,乱挖可能白干!
明某公司按政府要求闭坑时挖出1万吨矿石,但法院强调:“闭坑产生的矿石要等政府验收后才能处理,企业无权自行处置”。致命盲区: 很多企业以为闭坑=最后捞一笔,偷偷多挖矿石卖钱。本案恰恰警示:闭坑作业全程受政府监控,多挖的矿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开采”!正确做法是:接到闭坑通知当天,立即联合政府工作人员对矿区做三维测绘,锁定原始矿量。闭坑过程中每挖一车矿都要登记签字,确保“挖的是谁的矿、挖了多少”全程可追溯,避免像原告一样说不清损失。
特别提醒:本案原告还有个隐形雷——营业执照2005年就被吊销,却到2025年才起诉!吊销≠注销,企业主体依然存在,但经营资格已丧失。很多老板以为“不年检只是小事”,实则可能丧失索赔资格。记住:吊销后必须6个月内启动清算,否则股东要赔钱!
企业风控“急救包”
- 政策雷达:在自然资源局官网订阅“矿业政策”栏目,政府每发一个文件,就对照自查合同风险;
- 缴费铁律:涉及政府款项,坚持“本人+现场+电子回执”三件套;
- 闭坑保命:政府要求闭坑时,24小时内聘请第三方测绘机构固定矿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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