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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合同免赔条款未充分提示将导致败诉-十堰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十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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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忽视条款提示义务,很可能像本案一样“哑巴吃黄连”——明明有合同约定,却因提示不到位而被迫全额赔偿!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案例,手把手教您避开这个“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鄂0302民初33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23日,杨某在中国某财险十堰市分公司投保了“人人安康”百万医疗保险,保障内容包括恶性肿瘤-重度医疗费用补偿(保额200万元)、一般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1万元,保额200万元)等。保险期间自2023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
2024年1月2日,杨某因身体不适在十堰某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入院诊断为直肠肿瘤,1月5日手术中确诊为直肠恶性肿瘤。经合作医疗报销后,杨某自付医疗费24767.44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2024年1月2日至10日期间属于“一般性治疗”,根据合同应扣除1万元免赔额,只赔部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入院时已诊断直肠肿瘤,后续治疗是否为“一般性治疗”属于医疗专业范畴,非投保人能控制;保险公司将此类治疗直接纳入免赔范围,加重了投保人义务,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向杨某明确说明该条款。最终,法院判决中国某财险十堰市分公司向杨某全额支付赔偿款24767.44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防范类似陷阱?
这个案子看似是保险公司“倒霉”,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合同条款不能只写在纸上,更要“印”在客户心里!

记住:法律不保护“装睡”的企业。您省下提示的几分钟,可能赔掉几万元;而多花点心思说清楚,就是给企业穿上“防弹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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