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位求偿中继承人未继承遗产不担责,保险公司应按责任比例赔付-长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长丰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0)皖0121民初28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7年3月10日4时35分许,李某京驾驶自己所有的皖N×××××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蚌合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行线116KM+700M附近时,遇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前部在小型车道内碰撞到孙某继(孙某继此前驾驶皖K×××××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遗洒在路面的雨布后停在中间行车道内)后又刮擦到左侧护栏;孙某继被撞后抛落至对向车道,遭其他车辆碰撞碾轧,当场死亡。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孙某继与未知名车辆驾驶员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孙某继具体承担25%责任),李某京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中国平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李某京车辆定损,维修费20006元,并向李某京全额赔付。李某京随后将追偿权转让给该公司。同时查明,孙某继驾驶的皖K×××××号车辆在中国人寿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法院判决:中国人寿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向中国平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5001.50元(20006元×25%),驳回原告对孙某、陈某等孙某继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案件核心观点
当造成事故的第三者(如本案孙某继)死亡时,其继承人(孙某、陈某等)只有在实际继承遗产的前提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未继承遗产,则无需担责。此时,责任应由第三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比例范围内直接赔付。本案中,法院因原告未能证明继承人继承了遗产,故驳回对其索赔请求,但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25%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通俗易懂版):

  1.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时务必“证据先行”

    • 本案原告败诉的关键,在于没证明继承人拿到了遗产。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提前调查:
      • 责任方(如事故司机)是否留有遗产?
      • 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了遗产?(例如:房产、存款、车辆等)
    • 操作建议
      • 索赔前向法院申请查询遗产清单(可通过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
      • 若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直接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追偿,避免浪费时间起诉继承人。
  2. 投保企业:买保险要“买足”,出事要“留痕”

    • 本案责任方车辆投保了100万商业三者险,最终由保险公司兜底赔付。但若保额不足(如只买交强险),企业可能面临个人赔偿难执行的风险。
    • 操作建议
      • 保额要足:企业用车建议商业三者险保额至少100万元以上,覆盖重大事故损失;
      • 证据要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拍照留存现场,必须拿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本案关键证据,明确责任比例);
      • 配合定损:48小时内联系保险公司查勘,避免因拖延导致拒赔。
  3. 所有企业通用:把“人”和“车”分开管理

    • 本案教训:责任方孙某继死亡后,其继承人“金蝉脱壳”,因未继承遗产而免责。但车辆保险责任不受影响——保险公司仍需按合同赔付。
    • 操作建议
      • 签订合同时写明:“车辆保险独立于驾驶员个人责任,驾驶员死亡不影响保险公司赔付义务”;
      • 员工驾驶企业车辆出事故,第一时间确认车辆投保状态(交强险+商业险),而非追责个人;
      • 定期核查合作方车辆保险是否有效(如物流合作方),避免“裸奔上路”连累自身。

一句话总结

企业别再傻傻追讨“人”的责任!出事故后先盯紧车辆保险事故认定书——只要保单有效、责任清晰,保险公司就得乖乖赔钱;若死抠“继承人赔不赔”,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注:本文仅作风险提示,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专业律师分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