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工程结算文件注明 仅用于申请拨款 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鄂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7民终298号
审理法院: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23日,鄂州市某某街道办事处与鄂州某房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鄂州某房公司牵头建设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街道办将申请到的棚户区改造资金作为补贴拨付给鄂州某房公司委托的施工方使用。2017年10月17日,鄂州某房公司与湖北某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附属工程(道路、园林绿化等)承包给湖北某建公司施工,约定完工后付总价款的70%,预留5%质保金。2017年11月6日,双方又签订《施工合同》,将雨污分流与道路改造工程承包给湖北某建公司施工,暂定价约240万元。
附属工程经审计,工程价款为2514982.43元,双方无异议,同意扣减6万元。雨污分流工程方面,为向街道办申请拨款,湖北某建公司施工员黄某松将已加盖公司公章的《建设工程造价确认表》交给鄂州某房公司现场负责人何某梁签字。何某梁在该表上明确注明"本确认表仅用于报送某某街办庙鹅岭桃源居项目棚改资金审批用,不用于发包人与湖北某建公司最终结算依据"并签字盖章,黄某松在承包人栏签写"方某"的名字。随后,审计公司出具第358号《结算审计报告》,审定雨污分流工程价款为1949535.61元。
截止2021年10月9日,鄂州某房公司已向湖北某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20万元,但对雨污分流工程的剩余款项存在争议。湖北某建公司起诉要求鄂州某房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3264518.04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鄂州某房公司向湖北某建公司支付附属工程款1254982.43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但驳回了湖北某建公司关于雨污分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是雨污分流工程的审计报告明确注明"仅用于申请拨款",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湖北某建公司未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非常简单却极易被企业忽视: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如果文件上明确标注了"仅用于申请拨款"等限制性用途,就不能直接当作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文件都盖章签字了,金额也写得清清楚楚,怎么就不能当结算依据呢?"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文件上的每一句话都有法律意义。何某梁在确认表上写下的那句"不用于最终结算依据",就像在合同里埋下了一个"免责炸弹",最终导致湖北某建公司白白损失了近200万元的工程款。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
看清每一行字再签字盖章:工程施工中,经常需要准备各种材料向政府部门申请资金。但请记住,这些材料可能和你们与合作方的正式结算毫无关系!每次在文件上签字前,务必仔细阅读全部内容,特别是小字备注和手写内容。如果发现"仅用于申请XX"、"不作为结算依据"等字样,要么要求删除,要么另行签订正式结算协议。
-
区分"对内结算"和"对外申请"文件:向政府部门申请资金的文件和与合作方的结算文件要分开准备。建议在公司内部建立文件管理制度,明确标注哪些文件用于对外申请,哪些用于内部结算,避免混为一谈。最好由专人负责管理这两类文件,就像管钱和管账要分开一样。
-
及时完成正式结算:工程完工后,不要拖拖拉拉不办结算手续。本案中雨污分流工程2017年就完工了,到2025年还在打官司,时间拖得越长证据越难收集。工程一结束,就应主动联系对方签订书面结算协议,明确工程总价、付款时间和方式。
-
保留完整证据链:当对方在文件上添加限制性备注时,立即提出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如果当时没注意,事后发现有问题,也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要求重新确认。本案中,如果湖北某建公司能提供当时要求何某梁删除备注的证据,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
别怕申请司法鉴定:当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时,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本案中,湖北某建公司"不申请对雨污分流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的决定,直接导致法院无法确定工程款数额。记住,不鉴定不等于能赢,反而会让法院认为你证据不足。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老板:工程建设中,一个小小的备注可能让你损失百万!签文件不是走过场,而是真金白银的保障。别等到打完官司才后悔当初没看清那行小字。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例——企业因为忽视文件细节而蒙受巨大损失。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特别推出"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的灵活服务模式,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服务。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不仅能帮您审查合同、规避风险,更能为您的企业量身定制风险防控体系,让法律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