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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额外项目无书面确认企业难主张工程款-咸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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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58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1年9月5日,咸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韩某签订《家装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对韩某房屋进行室内装修,装修图纸包含多功能房立体图、主卧立体图、客餐厅立体图、电路参考图、一楼平面图、一楼结构图、二楼平面图、二楼结构图、三楼平面图、三楼结构图,未包含室外庭院部分。某公司大致于2021年11月前完成室内装修工程。后案外人张某为案涉房屋室外庭院进行装修,装修项目包含滤网、大门柱、铝合金围栏、大门、风水墙、火烧板、路沿石等,韩某直接与张某结算了室外庭院部分装修款。案外人方某乙(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甲的堂哥)联系工人为室外庭院做了排水沟,韩某为此向方某乙支付了300元,向方某丙支付了400元,共计700元。室外庭院完工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甲通过微信向韩某催讨工程款,院子总工程款43000元及室内尾款3000元,一共算40000元。2023年1月19日,韩某向某公司支付10000元装修款。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咸宁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该公司无法证明与韩某之间就室外庭院装修存在合同关系,且韩某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了庭院装修款。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649元由某公司全部负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额外服务务必书面确认

这个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装修款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企业经常踩的"大坑":口头约定的额外服务没有书面确认,企业事后难以主张权利

某公司原本只与韩某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后来增加了室外庭院装修项目。问题出在哪里呢?

第一,合同范围不明确。原合同和图纸都只包含室内部分,没有提及庭院。当企业增加服务内容时,没有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导致"额外服务"在法律上成了"无主服务"。

第二,施工主体混乱。庭院实际是张某做的,韩某也直接付钱给张某了。某公司一会儿说是雇佣张某,一会儿又说和张某是合伙关系,这种说法前后矛盾,法院当然不认可。

第三,关键证据缺失。没有预算单、没有报价清单、没有书面确认,仅有微信催款记录。在法律上,这就像卖东西没开发票、没签收据,出了问题很难说清楚。

对企业来说,这几点教训特别值得警惕:

  1. "客户点头就开工"是大忌
    客户口头同意加项目很常见,但务必当天就补签书面确认单,写清楚做什么、多少钱、何时付。微信确认也可以,但要明确说"根据我们今日沟通,增加庭院装修项目,费用4万元",不能只说"活儿我干了,钱该给了"。

  2. 谁施工谁收款要一致
    如果让第三方施工,要么以自己名义签合同再分包(需客户同意),要么让客户直接和施工方签合同。像本案中张某干活、某公司要钱、韩某付款给张某的"三角关系",最容易出纠纷。

  3. 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
    从最初报价、施工过程记录到最终验收,每个环节都要留痕。特别提醒:微信聊天记录要保存完整,不能只截取催款部分,要能证明双方对服务内容和价格达成一致。

  4. 别混淆不同项目款项
    某公司把庭院43000元和室内尾款3000元打包要40000元,但室内合同和庭院服务根本是两码事。催款时一定要分开说明,避免被认定为"以室内合同名义要庭院钱"。

很多企业觉得"签合同太麻烦""客户都熟了不用那么 formal",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人情"在法庭上一文不值。法律只认证据,不认人情。预防风险的成本可能只是一张纸、几分钟时间,而诉讼败诉的代价可能是几万元损失加信誉受损。

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建议企业建立"服务变更双签制":任何超出原合同范围的服务,必须由业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确认,取得客户书面签字后再实施。这看似多了一道手续,实则是保护企业钱袋子的"安全阀"。

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我们深知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贵""不实用"的顾虑。因此我们推出极高的性价比方案,甚至可以先试用满意后付款,帮助企业用最小成本建立风险防控体系,让每一分经营收入都稳稳落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