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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房款签合同,开发商仍需办理产权证 - 咸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0 咸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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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法律顾问。最近处理了一个典型案例,特别想分享给各位企业老板和管理者。很多企业以为“没收到钱就不用履行合同”,结果吃了大亏。今天咱们就用这个真实案例,聊聊如何避免类似风险——语言绝对大白话,保证您3分钟看懂!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202民初829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先说说案子怎么回事(直接摘录法院查清的事实,但去掉“本院认为”这类词,只讲干货):
2011年,钱某买了湖北某公司开发的咸宁市咸安区房屋,2013年就交清了所有房款(包括契税、维修基金等)。可湖北某公司一直没交房,钱某2018年起诉后,法院调解约定:湖北某公司必须在2018年5月31日前交房并办产权证,还得赔4万元;要是办不了证,就双倍退钱加赔偿。
结果到了2019年,原房子因抵押无法交付,湖北某公司(蒋某出面)和钱某签了《房屋调换协议》:免费把金桂名苑2号楼503室换给钱某,还搭了个车库,并承诺一周内把新房备案到钱某名下,办证费用全由公司承担。
2019年11月22日,钱某和潘某(夫妻)跟咸宁市某居有限公司签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这间调换房,当天就去房管局备了案。
其实,金桂名苑二期是咸宁市某居有限公司和余某合作开发的,蒋某全程经办调换和签约。签完合同后,公司一直没找钱某要房款。

法院咋判的?
简单说:咸宁市某居有限公司必须15天内给钱某、潘某办出房产证!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公司出。公司辩称“没收到房款不认账”,但法院根本不买账。

三、核心风险警示:签了合同就别想“耍赖”

这个案子最扎心的点在哪?企业以为“没收钱就能不认账”,结果法院按“诚信原则”直接判败诉! 具体风险拆解:

  1. “备案=默认同意”,想反悔难上天
    咸宁市某居有限公司明知房子是调换来的(签合同前就清楚置换协议),还主动签合同、去房管局备案。这等于自己举手说“我认这笔交易”!法院直接认定:签了字、备了案,再喊“我没收钱”就是耍无赖。
    企业防坑指南:签任何合同前,先搞清来龙去脉!如果是置换房、抵债房,必须书面确认:

    • 原交易是否真实?
    • 钱到底谁付?(比如本案中,钱某早把钱付给湖北某公司了)
    • 自己签合同是“背锅”还是真接手?
      切记:备案不是走形式!一备案,法律就默认你“知情且同意”,事后甩锅“不知情”基本没用。
  2. “没催款”反成铁证,企业自己埋雷
    本案中,公司签完合同后一直没找钱某要房款,法院反而用这点证明:“你明知道这是置换房,根本没打算收钱,现在又装无辜?” 换句话说,长期不行动=默认接受交易条件
    企业防坑指南

    • 如果涉及特殊交易(如置换、抵账),签合同时必须加一句:“本合同履行以XX条件为前提”(比如“以原债务结清为前提”)。
    • 签完后盯紧关键动作:该催款就发书面通知,该验收就留记录。沉默=认账,企业千万别当“佛系卖家”!
  3. 合作开发别当“甩手掌柜”
    金桂名苑是咸宁市某居有限公司和余某合作开发的,蒋某代表公司操作调换。法院认为:蒋某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企业常犯的错是:

    • 让合作方“全权处理”,自己不监督;
    • 以为“不是我签的字就不用负责”。
      企业防坑指南
    • 合作项目必须设“法律红线”:谁经手、谁签字、谁审批,写进合作合同;
    • 重要环节(如签合同、备案)自己派人到场,别全扔给对方。

一句话总结:合同不是废纸!签了字、备了案,再喊“不知情”“没收钱”,法院大概率判你履约。企业管好“签字笔”和“备案章”,比事后打官司省100倍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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