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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完工未结算不能拒付工程款,发票不是付款前提条件-松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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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7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武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公司")与松滋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某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2020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松滋碧桂园货量区一标段门楼工程合同,合同价款298325.65元。武汉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开工,12月16日完工。松滋某公司已支付238660.52元,尚欠59665.13元。

二、2021年,双方签订松滋碧桂园货量区三标段交通设施工程合同,合同价款1041000元。武汉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开工,12月20日完工。松滋某公司已支付832800元,尚欠208200元。

三、2021年,双方就松滋碧桂园一标段电缆沟工程达成协议(未签字盖章),合同价款78000元。武汉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开工,12月30日完工。松滋某公司已支付46785.43元,尚欠20050.09元(经法院认定实际工程款为66836.33元)。

松滋某公司辩称:三项工程均未完成结算,武汉某公司主张工程款没有依据;即使结算金额一致,武汉某公司也应先开具发票才能要求付款。

法院判决:松滋某公司应向武汉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87915.22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3.6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武汉某公司关于按年利率12.4%计算违约金的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给我们揭示了工程建设中常见的三个法律"坑",特别是对施工企业来说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坑:工程干完了,对方说"没结算"就不给钱?法院不认!

松滋某公司辩称"工程未完成结算",想以此拒付工程款。但法院明确认定:工程已实际完工并验收,且双方在进度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就应当按约定付款。"未结算"不能成为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

企业应对策略:

第二坑:没开发票就能不付工程款?法院说NO!

松滋某公司主张"先开发票后付款",认为武汉某公司没开发票就不能要求付款。但法院明确指出:开具发票只是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简单说就是:你工程干完了,对方就得先付钱,发票问题可以另行解决。

企业应对策略:

第三坑:合同没写违约金,拖欠工程款就不用付利息?法院照样支持!

武汉某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2.4%计算违约金,但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法院只支持按一年期LPR(3.45%-3.65%)计算。虽然比原告主张的低,但法院仍支持了利息请求——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没约定违约金,拖欠工程款也要付利息!

企业应对策略:

特别提醒:合同没签字盖章也可能有效!

本案中电缆沟工程合同双方未签字盖章,但因武汉某公司已实际施工、松滋某公司也签字确认进度款,法院仍认定合同有效。这提醒我们:口头协议或事实履行也可能形成法律约束,企业务必重视每一个合作环节的书面确认。

给施工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1. 工程完工后30天内必须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书面催告
  2. 每次付款节点都要有对方签字确认的进度款申请表
  3. 即使对方拖欠,也要持续发书面催款函(保留送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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