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须承担连带责任-颍上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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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226民初10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淮北和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颍上某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淮北和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10日向颍上某盛电器有限公司送货,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向颍上某盛电器有限公司共销售货物计款1428044.6元。淮北和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共收到颍上某盛电器有限公司应付货款882762.23元,剩余货款545282.37元至今未付。颍上某盛电器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判决:颍上某盛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淮北和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45282.37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倪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如果企业是一人有限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就要为公司欠的债“买单”。在本案中,颍上某盛电器有限公司是倪某一个人开的公司,但倪某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公司钱和自己的钱是独立的。结果,法院判他不仅要公司还货款,自己也得用个人财产一起还债。
为什么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个风险?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是公司,我是我”,公司欠债和自己没关系。但法律对一人有限公司有特殊规定:股东必须主动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一旦公司出问题(比如欠款、破产),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颍上某盛电器有限公司虽然提交了审计报告等材料,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够扎实(比如没体现完整的财务流水或独立核算记录),所以直接推定财产混同,让股东倪某“背锅”。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财务必须“泾渭分明”:一人有限公司的老板,一定要把公司账和个人账彻底分开。公司收入只能进公司账户,个人消费绝不能从公司账户支出。建议单独开立公司银行账户,避免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公司款项。
- 定期做“财产体检”:每年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做财务审计,并保留完整的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和记账凭证。重点证明公司有独立的资产、负债和利润,和股东个人无关。像本案中,公司虽然提交了审计报告,但内容不够详细(比如没说明大额资金去向),导致证据无效。
- 日常经营留痕:合同、送货单、发票等文件要规范签署和保存。本案中原告能胜诉,关键就是有41张送货回执单和37张增值税发票,清晰记录了交易过程。建议企业建立电子档案系统,重要文件扫描备份,避免丢失。
- 别踩“诉讼时效”雷区:本案中被告曾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但因原告在欠款后及时催收(如保留微信、邮件记录),法院未采纳。企业收不到款时,务必在3年内通过书面方式催告(如发函、短信),中断时效计算。
一句话总结:一人公司不是“护身符”,股东必须用铁证证明“公私分明”,否则债务可能直接追到个人头上。 企业主别图省事混用账户,日常做好财务隔离,才能真正守住“有限责任”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