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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内不主张权利将丧失担保权益-颍上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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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皖1226民初233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4月15日,阜阳某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行与安徽东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东某公司向该银行借款400万元,约定采用浮动年利率,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颍上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

2016年4月15日,东某公司与颍上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东某公司用自有机械设备作为抵押反担保物,抵押反担保期限为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抵押反担保范围所包含的全部款项由借款人或乙方清偿时止,并在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同日,颍上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与许某、马某签订《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约定由许某、马某为东某公司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

2017年2月27日,东某公司再次向该银行借款400万元,颍上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样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和《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

因东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该银行通过颍上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3日、12月21日、2018年2月28日、4月12日、6月20日多次扣款,共计8549077.17元。

另查明,颍上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短信方式于2020年6月19日向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安徽东某有限公司需要偿还颍上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549077.17元;但驳回了该担保公司要求黄某、马某、许某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担保公司"赢了官司却输了权益",表面上要回了钱,却失去了两个重要保障——保证人责任和抵押权。为什么会这样?关键问题出在"时间"上,也就是法律上说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1. 保证期间内不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案件中,颍上县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某、许某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限至全部款项清偿时止"。法院认为这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即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

虽然担保公司后来通过短信向东某公司主张权利(这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2年保证期间内向马某、许某这两位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结果就是,这两位保证人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2. 抵押权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

东某公司用机器设备做了抵押登记,本应是担保公司的重要保障。但法院指出:抵押权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本案中,主债务于2018年6月20日到期,诉讼时效为3年,但担保公司直到2022年才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已经超过了3年期限,所以法院不支持。

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3. 保证人没签字,责任就免除

有意思的是,担保公司还要求黄某(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发现根本没有与黄某签订反担保合同!所以黄某完全不用承担责任。这提醒我们,口头承诺再多次,不如一纸合同实在。

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时间管理比钱更重要:建立"债权-担保"双轨台账,分别记录债务到期日、诉讼时效到期日、保证期间到期日、抵押权行使期限等关键时间点。

  2. 催收要"精准打击":向债务人催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但必须单独向保证人催收才能维护保证责任。给债务人的短信不能代替给保证人的催收。

  3. 抵押不是终点站:完成抵押登记只是第一步,还要在3年内通过法律程序行使权利,否则"纸上权利"变"空中楼阁"。

  4. 文件保管如命根:本案中因缺少与黄某的合同导致诉求被驳回。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文件至少保存10年以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担保不是万能的"保险箱",时间管理不当会让"保险"变成"失效品"。企业在开展业务时,既要重视担保措施的设立,更要关注后续的时效管理。千万别等到需要行使权利时才发现——时间已经悄悄把你的"护身符"给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