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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记录不完整医疗机构需担责——松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松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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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1087民初7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8月26日11时37分,患者方某因腹痛5天到松滋市某医院就诊。经门诊行相关检查后,以"空腔脏器穿孔,Ⅱ型糖尿病并血糖控制不佳"收住入院。当日11时54分,初步诊断:1.空腔脏器穿孔并局限性腹膜炎;2.小肠梗阻;3.Ⅱ型糖尿病;4.中度贫血。15时00分,患者空腔脏器穿孔明显,炎症指标极高,考虑腹腔感染严重,与患者及家属沟通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及利弊,拟行手术治疗。术中诊断:小肠坏死、弥漫性腹膜炎、肠粘连、脓毒性休克。手术方式:坏死小肠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小肠造口术。术毕,患者19时16分转入ICU治疗。21时15分,患者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直径约3.5mm,对光反射消失,右侧2.0mm,对光反射存在,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后办理出院手续,转荆州市中心某医院120来院接病人。患者上120救护车后不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紧急返回松滋市某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亡原因:小肠坏死,脓毒性休克,糖尿病。医疗费支出14310.69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111.01元,个人支付5199.68元。支出救护车转运费1900元。

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湖北某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松滋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四项过错:1.术前液体复苏量及速度无记录;2.抗感染措施不足;3.应激状态下保护措施不足;4.肾功能支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医院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为16%-44%(建议为30%)。

法院最终判决:松滋市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总损失111.97万元,医院应赔偿34.99万元;因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95%,即33.19万元给患者家属,另支付医院垫付费用504.1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防范医疗法律风险的核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医疗纠纷,但实际上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记录不完整等于没有做!这不仅适用于医院,也适用于各类企业。让我用大白话解释其中的关键风险点:

1. "做了没记录=没做",证据意识必须加强

医院明明可能做了液体复苏,但因为没有记录具体量和速度,法院就认定"难于证实其救治中诊疗行为的规范性"。这就像你公司做了合规培训却没签到、没记录内容,一旦出事,监管部门问你"证据呢?"你就哑口无言。

企业防范建议

2. "免责条款不等于免责任",合同审核要专业

医院投保的医疗责任险中约定"按判决金额90%赔付",但法院认定这是"不合理的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未用加粗等醒目方式提示,因此无效。很多企业签合同时也常忽略这类"隐藏陷阱"。

企业防范建议

3. "次要责任≠小责任",风险管理不能侥幸

医院仅承担30%责任,但实际赔偿34万余元,加上诉讼费、鉴定费等,总成本不低。很多企业以为"我只负次要责任"就放松警惕,殊不知小概率事件一旦发生,可能带来重大损失。

企业防范建议

4. "专业问题必须专业处理",别让非专业人士做决定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出现瞳孔不等大等危急症状时,未及时组织多学科会诊,而是简单建议转院。类似地,很多企业让非法律人员处理合同、让非财务人员做资金决策,往往埋下隐患。

企业防范建议

四、结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法治社会,做得好不如留得好。企业日常经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未来纠纷的关键证据。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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