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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经公证但已实际履行仍有效,未完成补偿义务无权索回保证金-阳新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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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44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5年6月,某工程局中标长江中游鲤鱼山水道航道整治工程I标段项目施工,因施工区域与湖北省水利厅规划的采区重叠,导致阳新县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取得的位于阳新县鲤鱼洲采区的70万吨黄沙未能开采。为协调该问题,某工程局与阳新县某公司及阳新县水利局、富池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6日签订《协议书》,约定:阳新县某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公开竞标取得的鲤鱼洲采区尚余70万吨黄砂未开采;某工程局承诺协助将未开采黄砂协调至合适采区;若协调成功则义务终止,若协调失败则给予合理补偿;双方约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解决;为保证协议履行,某工程局需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新县支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存入400万元,资金支取需双方共同确认。
2015年12月29日,某工程局依约开设保证金账户并存入400万元。案涉工程于2015年7月20日开工,2016年9月30日竣工,2016年11月交付。但70万吨黄沙开采问题最终未能协调解决,某工程局未履行补偿义务。另查明,阳新县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柯某及其他人员共18人,于2020年11月因涉黑罪名被判刑。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某工程局要求阳新县某公司配合办理保证金账户注销及返还400万元的诉讼请求,认为《协议书》虽未经公证但双方已实际履行而生效,某工程局未完成黄砂开采补偿义务,保证金仍需保留以保障对方权益,无权索回。

三、核心观点:别让“合同漏洞”变成“真金白银的损失”

这个案例看似是两家公司打官司,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合同里写的“手续”不是挡箭牌,没干完该干的事,钱就别想拿回来! 重点提示三个风险:

1. “没办手续=合同无效”?大错特错!
协议里写明“必须公证才生效”,但某工程局存了保证金、阳新县某公司没阻拦施工——双方都干了实事,法院直接认定合同有效。企业常犯的错误是:签合同时觉得“反正要办XX手续才生效”,就敷衍了事。记住:只要一方开始履行主要义务(比如付钱、交货、开工),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生效! 别指望用“漏办手续”当借口逃避责任。

2. 保证金不是“临时存款”,是“履约押金”
某工程局存的400万,本质是押给阳新县某公司的“押金”——确保黄砂问题解决。问题没解决,押金就不能退。但企业常误以为:“钱在我账户里,随时能拿”。关键点:

3. 对方“出事了”≠你的责任消失
阳新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坐牢了,公司可能瘫痪,但法院强调:“权利不因对方没主张而丧失”。企业常想:“对方都倒闭了/老板进去了,我欠的事是不是黄了?”大错! 公司主体仍在,债权人可能换人(比如新股东、债权人接手),义务不会凭空消失。更聪明的做法是:主动找政府或第三方协调解决方案(比如本案中找阳新县水利局共同处理),别等对方找上门。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签合同时多问一句:“如果这事办不成,钱怎么退?”
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写死:比如“若XX事项未在X月X日前解决,经双方书面确认后5日内无条件返还”。别留模糊空间!
履行中留证据:干了什么、为什么没干成,都要留痕
某工程局败诉关键是没有证明“黄砂问题不可解决”(比如政府书面回复)。每次沟通发邮件、留签字记录,别只靠口头承诺。
对方出问题?赶紧主动收尾!
发现合作方经营异常(如本案公司负责人入狱),立即启动替代方案:找主管部门协调、签补充协议、或提存保证金到第三方账户。拖得越久,损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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