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在楼顶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需担责10%-麻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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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号:(2023)鄂1181民初3850号(一审)、(2024)鄂11民终723号(二审)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戴某(2006年11月27日出生)是戴某和雷某的女儿,生前系麻城市某中学高二学生。2023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戴某被发现倒在麻城市美景盛世豪庭小区7栋2单元一楼地面,送医后于当日13时02分抢救无效死亡。麻城市公安局出具说明认定戴某符合高坠身亡情形,排除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显示:2单元楼顶有一开放性门洞通往平台;平台北墙为水泥安全围墙,高110厘米;平台东北角有白色泡沫箱种植小白菜,箱内有踩踏痕迹;屋顶边缘距平台最矮处高度110厘米;屋顶蓝色琉璃瓦上有泥土擦划印痕;平台外设置有约50厘米宽的滴水延。
麻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该小区建设单位,7栋楼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14年5月22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麻城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每年检查一次"。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戴某和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麻城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赔偿戴某和雷某94,841.81元(占总损失的10%),其余损失由戴某父母自行承担;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风险警示:企业必须重视"看得见的危险"
1. 物业公司最容易栽跟头的"小疏忽"
本案中,开发商最终免责,而物业公司被判赔10%,关键败笔竟是没贴一张警示标语!二审判决写得明明白白:"物业未按合同约定在楼顶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存在管理过错"。
很多物业负责人常有误区:
- ✘ "楼顶不是活动区,没必要贴警示"
- ✘ "围墙够高(110厘米),不会出事"
- ✘ "业主自己上去出事与我无关"
但法院认为:楼顶属于物业服务范围,泡沫箱种菜、敞开的门洞都是明显隐患,物业却既不清理也不警示。就像你在自家店门口放了个深坑却不拉警戒线,就算99%的人能避开,出了事你也得担责。
2. 开发商别被"竣工验收合格"蒙蔽双眼
虽然本案开发商免责,但仅因两个硬条件:
✅ 施工完全按变更图纸进行(有住建局备案)
✅ 2014年已通过竣工验收(无后续整改要求)
如果当时施工"偷工减料"——比如本案中女儿墙高度未达1.2米强制标准,或烟囱可踏部位设计违规,开发商必然难逃责任。验收合格不是免死金牌,2024年刚生效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明确要求:设计变更必须重新报批,否则验收无效!
3. 企业避坑实操指南
(1)物业公司必做3件事
① 画出"危险地图":楼顶、配电房、地下车库坡道等区域必须纳入日常巡查清单,每月拍照存档;
② 警示标志要"看得见、读得懂":用红底白字、卡通图案等醒目形式,写清"禁止攀爬""危险!严禁进入";
③ 动态清零隐患:发现居民在楼顶种菜、晾衣,48小时内书面通知整改并留存证据。
(2)开发商自查2重点
① 变更设计必须取得住建部门盖章确认(口头同意无效!);
② 竣工验收后仍要跟踪新规,如《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2023版新增"16岁以上人群应具备基础风险认知"条款,直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3)所有企业通用原则
法院判决揭示了核心逻辑:"能预见的危险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即使像本案中16岁死者已具备认知能力(学校监控显示其主动翻越),企业未履行基本警示义务仍要担责。记住:90%的赔偿责任虽由监护人承担,但那10%可能就是几十万元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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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及企业名称已按规则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