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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证据不足将导致部分款项无法追回-和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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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523民初49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初,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与安徽某谷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系统工程建设协议》,约定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承揽安徽某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谷国际城小区有线数字电视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工程与广播电视配套设施工程。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负责该小区有线数字电视综合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室外整个有线电视系统器部件、缆材等系统设施由其承担,并负责安装、调试、开通。安徽某谷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该小区住宅和商铺的总套户数向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交纳配套费用(初装费),总套户数暂定329套,按390元/套交纳,共计128,310元。安徽某谷置业有限公司按小区每期交房后7日内,与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办理该期有线数字电视信息网络系统入户建设配套费用,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同时提供符合财税政策的等额发票。如安徽某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约定的配套费用,每日按所欠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

2017年初,双方签订《有线电视线路穿线工程协议》,约定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承揽该小区所有有线电视线路的穿线及连接工作,同时协助安徽某谷置业有限公司规划、设计和施工小区内有线电视埋管线。工时费和材料费按每套房屋200元计,门面房、单身公寓按每间100元计。等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安徽某谷置业有限公司按期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提供正式发票并开通信号。

合同签订后,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依约对小区有线数字电视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工程与广播电视配套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因安徽某谷置业有限公司急于交付房屋,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只对部分户数进行了有线电视线路穿线及连接工作。2017年12月18日,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向安徽某谷置业有限公司开具总额为189,4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3月18日,和县城乡建设指挥部完成对案涉工程的综合验收。

法院判决结果:支持中国某广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关于第一份协议(数字电视网络系统工程)的工程款127,53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3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但驳回其关于第二份协议(线路穿线工程)的61,120元工程款请求,理由是原告无法证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很简单:做了活,却拿不到钱,往往是因为"说不清自己到底干了多少"

原告赢了一半、输了一半,关键就在于证据:

企业必须记住这3条"保命法则":

  1. "做完就留痕,别等打官司才后悔"
    工程中每完成一个环节(比如穿线到第5栋楼、调试完30户),立刻让对方现场签字确认,或者用带时间水印的手机拍照/录像。别嫌麻烦!本案中如果原告在穿线时让被告签个"今日完成A栋1-20户穿线"的单子,6万多元就不会打水漂。

  2. "发票不是万能的,但没发票是万万不能的"
    原告虽然开了发票,但法院认为"发票只能证明开票了,不能证明活干了多少"。正确做法:先让对方确认工程量,再开发票。例如,在穿线工程中,先让被告签收《工程量确认单》,写明"已完成住宅80套、门面房20间",再根据确认单金额开发票。这样发票就成了"已干活"的铁证。

  3. "合同约定要具体,模糊条款坑死人"
    两份合同都写了"暂定329套",但没明确"实际以交付为准"。结果被告说"实际只有325套",原告却拿不出反驳证据。签合同时一定要写清:

    • "工程量以双方每日签字确认的施工日志为准"
    • "若未及时确认,以我方施工记录+第三方监理证明为准"
      这样就算对方耍赖,你也有退路。

一句话总结:企业合作中,口头承诺不如白纸黑字,白纸黑字不如全程留痕。 你以为的"小事"(比如少签个字),可能变成几十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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