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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但接受广告服务企业也应付款-广德广告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广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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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8民终14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0年4月17日,广德某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德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祥生熙悦项目签订《活动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广德某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广德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办祥生熙悦4月业主生日会活动及相关事宜,合同价款为39900.14元。2020年6月份,双方就祥生广德熙悦项目签订《广德熙悦广告物料设计制作合同》一份,约定广德某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广德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物料事宜,合同价款为229000.28元。2020年7月4日,双方就祥生熙悦项目签订《营销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广德某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前将产品送至广德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场所,合同价款为54075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德某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成果的制作和安装,广德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实际使用。

广德某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张还有108125.3元的广告制作费用是书面合同外的,提供了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一审法院支持了三份合同约定的322975.42元,但驳回了额外108125.3元的诉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广德某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30867.52元,包括一审支持的322975.42元和额外的107892.1元。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没有白占的便宜,没签合同但用了别人的服务,照样得付钱!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都这么想:"活儿是干了,但没签合同,我就不认账"。这个案子彻底打破了这种侥幸心理。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简单说就是——你让广告公司干活了,活儿也干好了,你也用了,那就算没签合同,你也得给钱!

对企业来说,这类风险特别容易出现在以下场景:

  1. "先干后签"的口头约定
    比如房地产公司销售旺季,着急要广告物料,随口在微信群里说"赶紧做一批围挡,回头补合同"。结果广告公司连夜赶工完成了,但等你想要钱时,对方却说"这不算数,没签合同"。

  2. 临时增加的"小活儿"
    像本案中,微信群里突然说"再加做10个展架,急用",这种看似"小事"往往没有书面确认,但积少成多,最后金额不小。

  3. 人员变动后的"不认账"
    案例中,当初在微信群下单的杨某、李某离职后,公司新来的员工以"不清楚情况"为由拒付,但法院认为公司不能因人员变动而逃避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给服务接受方(甲方)的建议:

给服务提供方(乙方)的建议:

特别提醒: 很多企业以为"没开发票就可以不付款",但法院明确表示——开发票是附属义务,不能作为拒付主合同款项的理由。该付的钱一分不能少,只是可以要求对方在付款时提供发票。

案例启示:
合同不是一张纸那么简单,它是保护双方权益的"安全绳"。在快节奏的商业环境中,用微信下单确实方便,但方便不能成为管理的漏洞。建议企业建立"微信业务即时确认制"——凡是通过微信确认的业务,24小时内必须转化为书面确认,否则不予结算。这样既保持效率,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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