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开发票,货款难收回 - 合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04民初103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徽某纬公司肥东分公司(乙方)与被告安徽某一公司(甲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中载明:供需双方就甲方承建的肥东县撮镇镇东城家园拆迁回复楼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行为协商一致。……甲方未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乙方同意延期付款。付款期限按照乙方承诺执行的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执行:(1)地下室主体结构封顶付已完工程量的50%,结构验收付至已完工作量的70%;竣工验收付至已完工作量的80%,竣工决算后业主工程款到账半年内付清余款。(2)单体楼部分(含地下自行车库),结构完至10层,业主工程款到账后付已完工程量的50%,结构封顶付已完工作量的60%,结构验收付至已完工作量的70%;竣工验收付至已完工作量的80%,竣工决算后业主工程款到账半年内付清余款。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4项载明,甲方未按上述方式和期限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并有权解除合同,直至本次货款付讫,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乙方也可对未付款责任不予追究继续供货。
另查明:后原告为履行上述采购合同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原告提供的形成于2019年8月15日的混凝土明细载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确认的货款合计为10624100元。被告实际向原告转账支付8895500元。原告称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另结合被告的举证案涉肥东县撮镇镇东城家园拆迁恢复楼工程现处于决算初审过程中。
法院的判决结果很简单:原告安徽某纬公司肥东分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和解除合同的请求被全部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己承担。简单说,原告因为没开够发票,连170多万元的货款都没要回来。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句话: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不开发票就能延期付款”,但企业偏偏没按约定开发票,结果货款一分要不回来。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发票嘛,晚点开无所谓,反正货都送了,钱总得给吧?”但法院不这么看!合同里明确约定“甲方没收到发票,就等于乙方同意延期付款”,而原告只开了100万发票(总货款1062万多),连10%都不到。更关键的是,合同还规定剩余20%的货款要等工程决算完才付,现在工程还在初审阶段,付款条件根本没到。法院一查:原告既没开够票,又没等到决算完成,所以“付款条件不成立”,自然不能硬要钱。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太常见了!尤其在买卖合同、供货合同中,老板们常犯三个错误:
- 签合同时不细看发票条款:觉得“开票是小事”,随便签了“不开发票可延期付款”的霸王条款。
- 供货后拖延开发票:为了省事或等对方催,迟迟不开发票,结果让对方抓住把柄赖账。
- 误以为“货到就能收款”:以为东西送了,钱就该马上到手,却忽略了合同里“竣工决算后才付尾款”等阶段性条件。
怎么防风险?记住三点:
- 签合同前,死磕发票条款:如果合同写“不开发票可延期付款”,要么删掉这条,要么改成“收到货后X天内必须开票”,别让对方有借口拖款。
- 供货后,发票当天开:货一送到,发票立马寄出(保留快递记录),别等对方提醒。开票慢=给对方拖款的刀子!
- 紧盯付款条件:合同里写了“工程决算后才付尾款”,就定期查工程进度(比如像本案原告,看到工程已验收却没跟进决算),别傻等三年。
一句话总结:发票不是小事,是收钱的命门!合同里写清楚、履行时做到位,货款才不会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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