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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免责条款将承担赔偿责任-禹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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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298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6月27日,禹州市公安某作出第4110811****85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24年05月25日13时许,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禹州市颍北大道老连庄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董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董某及其乘车人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且现场无视频监控,故无法判定事故成因。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至禹州市某医院治疗,2024年5月25日至6月15日住院21日,支出医疗费11090.12元。出院诊断为:“弥散性大脑损伤伴出血:左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叶脑挫裂伤。枕顶部头皮挫伤。右侧颞骨骨折”。出院医嘱要求注意休息、继续用药,并建议到上级医院诊疗右耳听力下降问题。后经鉴定,朱某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和营养期各60日,支出鉴定费2100元。

另查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中原某有限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20版),保单约定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投保单特别约定“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200元或核定赔偿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事故发生后,张某垫付医疗费650元,董某垫付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重视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义务”

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提示义务,将导致免责条款无效,必须全额赔偿

为什么保险公司要赔?关键点就在这里
中原某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且张某不是保单指定的被保险人”,想拒赔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但法院查明,虽然保单里写了“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不赔”等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没做到“明确提示”!具体问题有两点:

  1. 电子投保流程“走过场”:投保人是线上签名,所有签名字迹完全一样,说明系统可能自动生成,投保人根本没仔细看条款;
  2. 免责条款“藏太深”:保险条款上没有投保人手写确认的痕迹,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口头或书面解释过“哪些情况不赔”。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其他风险点也要注意

  1. 事故责任“说不清”≠不用赔:交警没认定责任?法院会按公平原则划分(本案直接判双方各担50%)。企业用车务必安装行车记录仪,保留现场证据!
  2. “好意同乘”能减责:董某免费载朱某受伤,法院因此减轻其50%责任。但企业员工因公载人必须签书面协议,否则风险全由企业担。
  3.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兜底:董某是孩子,赔钱最终由父母承担。企业招工时需核查年龄,避免雇佣童工引发连带责任。

企业如何行动?

  1. 买保险前:要求保险公司逐条讲解免责条款,并录音留存;
  2. 出险后:立即固定证据(监控、目击证人),别因“责任不明”放弃索赔;
  3. 日常管理:给员工电动车配记录仪,制定交通安全守则,每年做法律风险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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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依据真实判决改编,核心法律逻辑不变。企业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个案差异导致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