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贷款前未查清房屋真实状况将丧失优先受偿权-永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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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5)豫14民终216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7月29日,高某与王某乙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王某乙将永城市某社区C区4单元门朝西从南向北数第4间门面房出卖给高某,总房款238000元。高某付清购房款后,王某乙在协议上备注"房款已付清,所有收据作废",并将房屋交付给高某。2016年9月1日,高某将该房屋出租给董某,作为商铺使用,后一直作为"樊某读书"书屋经营至今。
2017年9月8日,河南永城某有限公司(银行)获得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抵押房屋所有权人为余某。2020年8月15日,法院对银行与庞某、余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调解,确认银行有权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庞某、余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2月1日,法院查封了余某名下的房产(包含高某购买的房屋),高某提出执行异议。2024年11月25日,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银行不服裁定,向永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执行该房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银行在设立抵押权前,必须对抵押物的真实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否则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也可能无法对抗在先买受人的权利。
法院认为,高某在2013年就已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早于银行2017年设立抵押权的时间。高某不仅签订了购房合同、付清了房款,还从2016年起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形成了实际占有和公示效果。而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没有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核实,存在重大疏忽。
作为企业,尤其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这个案例提示我们以下重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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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审查不是走形式: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不能仅凭房产证就认为抵押物"干净无瑕"。必须实地查看房屋使用状况,了解是否有实际居住人或承租人。本案中,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抵押前到现场看看,就会发现房屋早已被他人作为书屋经营多年,根本不是空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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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后押"风险高:如果房屋已经被他人购买并实际占有,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的权利也优先于在后设立的抵押权。企业作为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担保时,一定要确认抵押物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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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陷阱:本案中,银行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出售行为无效。但法院查明该房屋是余某与他人合伙开发,并非普通夫妻共同财产。企业在接受房产抵押时,要特别注意区分房产性质,不能简单认为登记在一人名下就等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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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银行辩称自己不知道房屋已被出售,但法院指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有能力和义务进行更全面的调查。企业不能以"不知道"为由推卸审查责任,特别是在高风险业务中。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办理抵押贷款前,必须进行"三查":查房产登记状态、查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查可能存在的权利负担
- 对于商铺、门面房等经营性房产,要特别注意查看是否有租户在经营,要求提供租赁合同
- 建立抵押物现场核查制度,不能仅依赖书面材料
- 遇到房屋已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况,必须谨慎评估风险,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替代担保
本案给所有企业的警示是:权利不是登记了就一定安全,忽视实地调查可能让"铁打的抵押权"变成一纸空文。 在商业活动中,表面合规不等于实质安全,企业必须建立真正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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