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管理不当企业需承担触电赔偿责任-荥阳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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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1)豫0182民初166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5月12日,8岁儿童王某与小伙伴在荥阳市某村一个废弃的厂院内玩耍,王某攀爬进该院内的配电站院内,被配电站院内的变压器击伤。此前,荥阳市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8115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王某的损失由李某、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某公司承担50%。
本案中,王某在前期判决后继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78946.34元、门诊费21445.54元、外购药5671.56元、复印费120元、交通费6757元、住宿费6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元、营养费1340元,总计118247.44元。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损失59123.72元(即总费用的5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触电事故,但背后隐藏着对企业极为重要的法律风险警示。许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想:"设施不是我们直接使用的,而且孩子是偷偷跑进去的,我们为什么要赔钱?"但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电力设施等高度危险源的管理人,不能因为"不是直接使用者"或"受害者擅自进入"就完全免责。
企业常犯的三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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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误区:荥阳某公司辩称已与用电人签订高压供电合同,认为责任应由用电人承担。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企业常常以为一纸合同就能转移所有责任,殊不知法律规定某些基本安全义务是不能通过合同完全转移的。特别是对于电力、燃气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监管部门和法院会更严格审查企业的实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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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场地无需管理"误区:事故发生在"废弃的厂院内",企业可能认为既然是废弃场地,就无需再投入资源进行安全管理。但法律上,只要设施还存在危险性,产权人或管理人就有持续的安全保障义务。废弃不等于免责,特别是当场地仍可能吸引儿童进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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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担风险"误区:8岁儿童擅自进入危险区域,企业可能认为完全是监护人责任。但法院认为,作为高度危险源的管理人,有义务采取更严格的防护措施,特别是考虑到儿童可能缺乏风险判断能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侵权责任法》),即使受害人有部分过错,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责任。
企业如何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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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隔离要"真隔离",不是"摆样子":对于变压器等危险设施,不要仅靠一个"高压危险"的警示牌就认为尽到义务。应设置2.5米以上围墙、带锁围栏等真正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的物理屏障。曾经有企业因围栏高度不足2米被判全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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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巡查不能"走形式":建立定期安全巡查制度,特别关注废弃或闲置场地。建议每月至少一次全面检查,保留巡查记录。某地曾有企业因能提供完整巡查记录,在类似案件中成功减轻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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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要"书面明确":如果设施由第三方实际使用或管理,务必签订详细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并确保第三方具备相应管理能力。但要注意,这种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本案中的受伤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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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要"三重保障":一是购买足额的公众责任险;二是在高风险区域安装监控设备(既可威慑潜在闯入者,也可作为事后证据);三是对周边居民特别是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留下宣传记录。
特别提醒: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相关条款已更新为第一千二百四十条(高度危险责任)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区域责任),但责任原则基本一致。企业务必对照新法重新审视自身安全管理制度。
电力安全无小事,一次疏忽可能带来远超预期的赔偿。与其事后被动应诉,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控。就像本案中,一个废弃厂院的变压器,最终让两家企业承担了近6万元的赔偿,还影响了企业形象。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花几千元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企业,往往能避免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诉讼损失。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最值得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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