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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困难不能免除合同义务 - 新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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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653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4日,李某(乙方)与新郑某公司(甲方)签订《XXX疫情援助协议书》,双方约定:鉴于李某已购买新郑某公司开发的房屋,新郑某公司为应对疫情推出援助计划,援助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4日止。协议规定,前3年援助款直接冲抵购房首付款,后2年每6个月支付一次,按房屋面积计算为每月1300元。2023年12月,李某曾因新郑某公司拖欠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的援助款15600元起诉,法院已判决新郑某公司支付该款项。现新郑某公司仍未支付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4日的12个月援助款15600元,李某再次起诉。新郑某公司认可事实,但辩称公司资金困难无力支付。

法院判决:新郑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某支付15600元援助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元。若未按时支付,还需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企业签了合同就不能“耍赖”,哪怕资金紧张也得按约定办事。新郑某公司明明签了《疫情援助协议》,承诺每月给业主1300元,但到了付款时却以“没钱”为由拖欠。法院直接判它败诉,理由就一条:合同白纸黑字签了,双方都得守规矩,企业不能把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客户。

对企业来说,这起案例敲响了三记警钟:

  1. 别乱开“空头支票”:疫情期间,不少企业为促销推出“援助”“补贴”等优惠,但必须量力而行。新郑某公司承诺5年援助计划,却没评估自身现金流,结果官司缠身还赔钱。企业做类似承诺前,务必先算清账——这笔钱能不能持续付5年?万一市场变差,有没有备用方案?
  2. 合同不是“走过场”:本案中,协议写得清清楚楚:逾期一天要付千分之一滞纳金。企业总以为“拖一拖客户就让步了”,但法律只认合同条款。一旦被起诉,不仅要付本金,还得加利息、赔诉讼费,反而亏得更多。签合同前,务必让法务或律师把关,避免模糊表述(比如“视情况支付”这种话);签完更要设专人盯付款节点,别让财务部门“忘了”。
  3. 资金困难≠免责金牌:新郑某公司辩称“公司困难”,但法院根本不买账。法律上,经营风险是企业自己的事,不能当违约借口。现实中,企业遇到困难时,正确的做法是提前和客户协商调整方案(比如分期付款),而不是硬扛到被告上法庭——前者能保信誉,后者只会让小纠纷变成大损失。

一句话总结:促销承诺要谨慎,合同履行是底线。企业宁可少签一个单,也别签一个付不起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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