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确认后必须及时付款,否则需承担利息-新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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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7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5月17日,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四川某材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北京区某某河南分公司佳兆业悦峰轩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约定由四川某材有限公司按照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的《某某铝合金门窗施工图》完成项目的铝合金门窗、百叶等制作及安装工程。工程款支付中约定"13.4工程竣工,对存在问题的部分整改完毕后,经监理和甲方、建设部门(节能验收)验收合格,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甲乙双方确认结算造价后,凭乙方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实际结算总价的95%,此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结算金额100%发票。13.5如最终结算货款总额发生增减,以最终确定的总结算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乙方须在甲方支付结算总价95%的合同款时一并将保修金发票提供给甲方(即提交至合同结算总价100%的发票)。乙方不得使用委托付款方式要求甲方将合同款支付给第三方。13.6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百分之五(5%),在保修期满后提供相关齐全手续,一次性付清余款(保修金不计利息)。13.7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有效的付款证明文件导致的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3.9付款方式:乙方应凭书面付款申请、收款对账明细清单、相关阶段性验收文件、甲方付款审批单、有效发票、完税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等领取合同款项。相关阶段性验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签收的收货数量单(如有)、交欠料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证明(如有)......"
2022年3月25日,建设单位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四川某材有限公司就"北京区某某河南分公司佳兆业悦峰轩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签订《工程竣工造价表》一份:该工程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施工合同,2020年12月5日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该项目施工单位承包结算总造价为12262126.46元,因后期现场施工发生变更,现场施工单位上报决算价为,11676344.72元。落款处有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和四川某材有限公司加盖印章。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总价款11676344.72元,已付款6128149.46元,未付款5548195.26元(含质保金);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完毕案涉工程款的全部发票。后因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未向四川某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5548195.26元(含质保金)以及利息损失579501.11元,四川某材有限公司遂将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和北京某资有限公司诉至本院。
另查,1、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将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由北京佳兆业出资比例100%,变更为北京佳兆业出资比例99.9%、北京某流物流有限公司0.1%。
2、2022年8月1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就原告河南某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北京某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豫0184民初9551号民事判决,其中本院认为中载明"北京某资有限公司虽系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的独资股东,但是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有完备的财务体系,其财务状况每年都经过审计,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独立核算,与股东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这一事实已得到本院(2022)豫0184民初786号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2023年3月8日,四川某材有限公司向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出具《保修期索赔证明》,载明"截止2023年3月8日无索赔事项。"2023年4月4日,新郑佳兆业工作人员对原告案涉工程保修情况进行确认,2023年4月14日,四川某材有限公司向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出具《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工程类)》,载明申请金额583817.24元,系保修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新郑市某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48195.26元及利息(其中4964378.02元自2022年3月26日起计息,583817.2元自2023年4月15日起计息),但驳回了四川某材有限公司要求北京某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企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敲响了三个重要警钟:
第一,工程结算确认后就是付款"倒计时"开始。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没收到对方催款就不算违约",这个想法非常危险!本案中,双方在2022年3月25日签了《工程竣工造价表》,法院就认定第二天(3月26日)就是应付款日,必须开始支付工程款并计算利息。即使合同里没写"逾期要付利息",法律也强制规定:欠钱就得付利息!所以,企业收到结算文件后,千万别拖延,该付的钱要按时支付,否则就像本案被告一样,不仅要付本金,还要额外支付数年的利息。
第二,别拿"手续不全"当挡箭牌。被告辩称"原告2023年4月才提交付款申请,所以付款时间应该从那时算",但法院只认可了质保金部分(因为质保金确实需要额外手续确认)。对于95%的工程款,结算完成就是付款时间点,不能以"对方没提交申请"为由拖延。这提醒我们:合同里约定的"付款需提供XX材料",只适用于质保金等特殊款项,主体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以结算确认为准。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分清哪些款项有特殊条件,哪些是"到点就必须付"。
第三,一人公司股东的"护身符"要提前准备。原告想让北京某资有限公司(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发现:该公司能提供历年审计报告,证明财务完全独立,且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这点,所以不用担责。这对一人公司的老板特别重要——如果你是公司唯一股东,必须每年做好规范的财务审计,保留好所有凭证。否则一旦公司欠债,你的个人财产也可能被追偿!不是等到打官司才想起"哦,我得证明财产独立",而是日常就要把账目理得清清楚楚。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结算管理要"快":工程验收后立即启动结算流程,避免拖延导致利息损失。建议在合同里明确结算期限(如"30日内完成审核")。
- 付款节点要"明":在合同中清晰区分"主体工程款"和"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主体工程款以结算确认为付款时间点。
- 财务独立要"实":一人公司必须每年进行正规审计,股东个人账户绝不与公司账户混用,办公场所、人员也要保持独立。
- 证据保存要"全":像本案中的《保修期索赔证明》《付款审批表》等关键文件,要系统归档至少5年。
工程款纠纷是建筑行业的"高频雷区",看似简单的"拖几天付款",可能让企业多付几十万利息。企业老板要明白:合同不是签完就束之高阁,而是需要财务、法务部门全程盯紧每个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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