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完成财务资料移交后公司无权再索要-桐城返还原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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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4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汪某于2019年9月入职桐城市新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出账工作,同时保管公司银行日记账账册、现金日记账账册、发票、票据等重要财务资料。2020年7月20日,被告与公司签订《解除合同关系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被告在公司的工作期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开始向公司移交相关财务资料。2020年8月11日,向王某进、公司财务人员方某等移交了发票专用章、票据、票据账本、2016年—2019年12月份的记账凭证等;2020年8月15日在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汪某合见证下向朱某移交了银行日记账账册一本、现金日记账账册一本、2020年7月份原始单据;2020年9月1日,向方某移交了2020年1月—2020年6月的记账凭证共16本。2020年8月28日,公司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将在职期间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财务资料移交给公司,但被告认为其已将银行日记账账册、现金日记账账册移交给了汪某合,已完成移交义务,故对公司的通知未予理会。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桐城市新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个"离职员工交了东西,公司后来反悔想要回去,结果法院不支持"的故事。很多老板看完可能会拍大腿:"我的东西明明被员工拿走了,为什么法院还判我输?"别急,我们来拆解一下这个案例给企业的警示。
核心问题在哪?
汪某作为出纳离职时,其实已经分三次把该交的财务资料都交出去了:第一次交给了王某进和方某,第二次在时任老板汪某合的亲眼见证下交给了高管朱某,第三次又交给了方某。每一步都有交接清单为证,白纸黑字。可后来公司换了老板(从汪某合换回琚某),新老板不认旧交接,硬说资料没交全,又发函让汪某交出来。汪某当然不服气:"我都交清楚了,还有老板亲自看着呢,凭啥再交一遍?"
法院为什么判公司输?关键就两点:
- 交接程序合法:汪某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见证下移交的,相当于"当场验货、签字收货";
- 证据链完整:三次移交都有书面记录,公司对大部分交接也没提出异议,只有对最后两本账册有疑问,但拿不出汪某没交的证据。
企业该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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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口头交接"当回事
很多小公司老板让员工离职时"跟小王说一声就行",结果出了问题谁都不认账。这个案子中,汪某之所以能自证清白,全靠那些签字的交接单。建议:所有交接必须填《工作交接确认单》,写清楚交了什么、谁接收的、何时交接的,双方签字+公司盖章。比如出纳交接,不仅要写"交了账本",还得写明"2020年1-6月现金日记账共3本,编号001-0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可以赖账
公司换老板很常见,但不能因为换了领导就不认前任办的事。本案中新老板上任后反悔,硬说资料没交,法院直接戳穿:"交接时你们老板在场看着呢,现在换人就想推翻?"提醒企业: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交接手续一旦完成,换多少任领导都得认账。 -
"我以为交了"不如"我证明交了"
汪某最聪明的一点是:每次交接都找公司指定人员(财务方某、高管朱某),而且有法定代表人背书。反观公司败诉,就是拿不出"资料还在汪某手里"的证据。企业要记住:员工说交了≠真交了,但如果有交接清单+接收人签字,法律就认定交了。建议设立"交接监督人"角色,比如行政主管必须参与关键岗位交接。 -
离职当天必须完成核心资料移交
本案中汪某8月1日离职,但资料交到9月1日才完成,中间留了空档。如果这期间资料丢失,责任就难厘清。正确做法:离职前3天启动交接,离职当天必须完成核心资料(如公章、账册、客户名单)移交,其他辅助资料可约定3日内补交,但要有书面承诺。
给老板的实操建议
- 建立《岗位交接标准清单》:针对财务、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列出必须移交的20项资料(如财务岗必须交齐"银行对账单+未报销票据+U盾密码");
- 用"三色流程"管交接:红色(当天必须交的,如公章)、黄色(3日内交的,如客户合同)、绿色(7日内交的,如工作笔记);
- 每次交接拍"三照":交接前资料全景照、交接中双方手持资料照、交接后签字单特写照,存在公司云盘备查。
最后说句大实话:员工离职带走的从来不是资料,而是公司管理的漏洞。这个案子中,如果桐城市新某公司在汪某第一次移交时就认真核对,或者换老板时做一次资料大清点,根本不会闹上法庭还倒贴100元诉讼费。管好交接,不是防员工,是防自己"作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