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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协议可随时解除但通知不到位等于白忙活-恩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恩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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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经营者,您是否以为签了“随时能解约”的委托协议就高枕无忧?这个真实案例提醒您:法律上的“随时解除权”不是免死金牌,通知不到位,解除就无效!下面用大白话帮您拆解风险,避免踩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13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根据判决书整理,名字已按规范简化)
恩施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是郑某和伍某。恩施某纺织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成立于2000年,登记股东是廖某(已死亡)和陈某,公司已被吊销但未注销。恩施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曾用名含“担保”字样,2024年6月改现名)是第三方。

2015年5月5日,B公司开股东会,同意把自己在C公司的0.5%股份(值100万元)卖给A公司,并答应帮A公司代持股份。5月10日,A公司也开股东会,同意花100万元买B公司的股份,并委托B公司代持。6月5日,双方签了《股份转让协议》,把C公司的100万元股份转给A公司。第二天(6月6日),双方又签《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A公司把这100万元股份委托B公司代持,协议第十九条写明:“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到了2024年,A公司想解除协议,就给B公司寄了《解除合同律师函》。但因B公司老板廖某已去世、股东陈某失联,邮件全被退回。A公司只好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这份《委托持股协议》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允许“随时解除”。A公司虽然寄了律师函,但因B公司联系人失联导致通知没送到。不过,A公司起诉后,法院把起诉状副本成功送到了B公司(2025年5月27日送达),这就算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所以,法院判决协议从2025年5月27日起正式解除,B公司还得付200元诉讼费。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通知不到位,解除权就是“纸老虎”!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1. 协议里写死“通知方式”
    别只写“书面通知”,要列清楚:手机短信、企业邮箱、微信(需双方确认)、法院公告等。比如加一句:“通知以短信+邮件+邮寄三重送达为准,任一方式成功即视为收到。”
  2. 每年更新一次联系人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让对方签《联系信息确认书》(模板可找律师定制)。发现对方失联苗头(如邮件退回),立刻启动备用通知渠道。
  3. 解约时别“光寄不盯”
    寄出通知后,查物流记录;若退回,7天内补发并电话录音确认。紧急时直接起诉——起诉状送达=法律认可的通知(如本案),这招最保险!

记住:法律不保护“睡着的权利”。签协议时多花10分钟约定通知细节,未来能省100万纠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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