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协议可随时解除但通知不到位等于白忙活-恩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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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作为企业经营者,您是否以为签了“随时能解约”的委托协议就高枕无忧?这个真实案例提醒您:法律上的“随时解除权”不是免死金牌,通知不到位,解除就无效!下面用大白话帮您拆解风险,避免踩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13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直接根据判决书整理,名字已按规范简化):
恩施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是郑某和伍某。恩施某纺织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成立于2000年,登记股东是廖某(已死亡)和陈某,公司已被吊销但未注销。恩施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曾用名含“担保”字样,2024年6月改现名)是第三方。
2015年5月5日,B公司开股东会,同意把自己在C公司的0.5%股份(值100万元)卖给A公司,并答应帮A公司代持股份。5月10日,A公司也开股东会,同意花100万元买B公司的股份,并委托B公司代持。6月5日,双方签了《股份转让协议》,把C公司的100万元股份转给A公司。第二天(6月6日),双方又签《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A公司把这100万元股份委托B公司代持,协议第十九条写明:“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到了2024年,A公司想解除协议,就给B公司寄了《解除合同律师函》。但因B公司老板廖某已去世、股东陈某失联,邮件全被退回。A公司只好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这份《委托持股协议》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允许“随时解除”。A公司虽然寄了律师函,但因B公司联系人失联导致通知没送到。不过,A公司起诉后,法院把起诉状副本成功送到了B公司(2025年5月27日送达),这就算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所以,法院判决协议从2025年5月27日起正式解除,B公司还得付200元诉讼费。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通知不到位,解除权就是“纸老虎”!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
- 法律允许“随时解除”,但必须“有效通知”。
《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确实能随时解约(比如代持股、代运营)。但关键在“通知”——必须让对方实实在在收到。本案中A公司寄律师函却被退回,差点败诉。幸亏法院把起诉状当“通知”用,才勉强过关。现实中,如果连起诉都送不到人(比如公司注销了),解除权就彻底失效,企业可能被协议“套牢”多年。 - 企业最大风险:以为签了“随时解约”条款就万事大吉,却忽视通知执行。
比如:- 协议里只写“书面通知”,但没留具体地址或邮箱,对方搬了家就联系不上;
- 长期不更新对方联系人信息(如本案B公司老板死亡、股东失联),通知必然失效;
- 用普通邮寄代替有效送达(如不保留回执),法院可能不认。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 协议里写死“通知方式”:
别只写“书面通知”,要列清楚:手机短信、企业邮箱、微信(需双方确认)、法院公告等。比如加一句:“通知以短信+邮件+邮寄三重送达为准,任一方式成功即视为收到。” - 每年更新一次联系人: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定期让对方签《联系信息确认书》(模板可找律师定制)。发现对方失联苗头(如邮件退回),立刻启动备用通知渠道。 - 解约时别“光寄不盯”:
寄出通知后,查物流记录;若退回,7天内补发并电话录音确认。紧急时直接起诉——起诉状送达=法律认可的通知(如本案),这招最保险!
记住:法律不保护“睡着的权利”。签协议时多花10分钟约定通知细节,未来能省100万纠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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