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销合同时务必确保交易真实有效-咸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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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26民初15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咸丰某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咸丰县青龙嘴集贸市场项目业主方,湖北某丁建设有限公司是该项目承包方。2020年9月1日,咸丰某丙置业公司与恩施某乙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
- 水泥数量按实际用量计算,单价随市场浮动;
- 恩施某乙公司需将水泥送至咸丰某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搅拌站;
- 咸丰某丙置业公司指定李某负责签收和对账;
- 若未结清货款,需按月息12‰支付资金占用费。
合同签订后,恩施某乙公司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向约定地点供应水泥,总货款1303670元。其中2021年7月24日至10月25日的水泥款359240元未支付。2024年7月19日,三方(恩施某乙公司、咸丰某丙置业公司、咸丰某己商品混凝土公司)签署对账单,确认欠款359240元。
咸丰某丙置业公司辩称:该合同并非真实买卖,实际是湖北某丁建设公司应支付给咸丰某己公司的混凝土款,仅用于财务抵扣。法院查明后判决:
- 咸丰某丙置业公司支付恩施某乙公司货款359240元及逾期利息(年利率5.025%);
- 驳回恩施某乙公司要求支付20000元律师费的请求;
-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咸丰某丙置业公司承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别让"虚假合同"坑了你
这个案子表面是水泥买卖,实则暗藏玄机——咸丰某丙置业公司声称合同是"假的",真实目的是帮其他公司走账。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它输?关键就三点:
1. "签字盖章即担责",别以为私下说好就能推翻
企业常犯一个错误:以为和合作伙伴"说好了"是走账或代开发票,签合同时就不用当真。但法院只看白纸黑字的合同!本案中,咸丰某丙置业公司自己签了购销合同、指定专人收货对账,还和第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欠款,等于亲手坐实了"我是买方"的事实。风险提示:任何合同一旦盖章,法律就认定你是真心想交易。如果实际是代付、走账或财务安排,必须另签补充协议写明真实目的,否则法院只认表面合同。
2. 对账单是"催债神器",签字前务必核对细节
本案胜诉关键是一份三方签字的对账单。恩施某乙公司拿着这份单子,清晰列明欠款时段、金额,连咸丰某丙置业公司指定的负责人李某都签了字,想赖都赖不掉。风险提示:
- 每次供货后,务必让对方在送货单上写清"数量、单价、总金额",而非简单签"收到";
- 定期对账时,要求对方加盖公章(不能只用项目部章),注明"无异议"字样;
- 如果对方推脱,可用微信/邮件催告:"如3日内未回复,默认认可欠款XX元",留存证据。
3. 律师费别想当然,合同没写法院不支持
恩施某乙公司主张2万元律师费,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合同里根本没提这茬!许多企业觉得"打官司当然要对方赔律师费",大错特错。风险提示:
- 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写:"若因违约引发诉讼,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支出";
- 保留好律师费支付凭证(如转账记录、发票),光有合同约定还不够。
总结一个血泪教训:企业为了"方便"搞财务操作,用虚假合同掩盖真实交易,就像在刀尖上跳舞。一旦合作方翻脸,合同反而变成扎向自己的刀——法院只认你签字盖章的内容,不管背后说了啥"悄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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