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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结算流程避免货款损失-怀远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怀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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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皖03民终111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怀远某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供方)与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签订《怀远毅德城大禹九州里项目一期二标段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由怀远某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为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混凝土数量以双方最终对账签字的实际用量结算;付款方式为次月25日前付款,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混凝土供应结束后15日内付清全款;每次付款前,怀远某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需提供不小于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李某利、许某松、杨某林三人负责签收每车次发货单及结算单。合同履行中,双方与怀远中环智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该公司代行部分权利。怀远某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起供应混凝土,至2021年5月30日结束。
怀远某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制作了2021年4月结算单,载明累计供货金额3407533.16元,已付款1500000.66元,未付款1907552.50元。“常某好、章某干”于2021年5月14日在经办人处签名,工程监理张某于2021年7月23日注明“上述施工情况属实”,项目经理张某衡同日注明“通过监理日志反映情况属实”,并加盖“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禹九州里资料专用章(出具欠条、签订合同无效)”。2021年5月11日,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支付200000元,累计付款1700000.66元。怀远某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开具了金额1924034.5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判决结果: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欠款1707552.50元,但驳回了逾期付款损失和律师费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三、核心观点:结算流程不规范是企业常见“隐形炸弹”,企业必须守住三个关键防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谁该付钱”的小争议,实则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致命漏洞——结算环节随意操作,等于主动给货款纠纷埋雷。很多老板觉得:“货都送了、钱也付了一部分,最后对个账就行”,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你:结算不是走形式,流程错一步,百万货款可能打水漂

为什么安徽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明在合同里写了“只能由李某利等三人签收”,却还是败诉了?关键原因有三:

  1. 内部授权混乱,让“临时工”成了“决策人”:合同指定三人签收,但结算单上只有“常某好”签名(法院认定他实际负责项目)。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口头让员工帮忙对账,却不给书面授权。结果员工一签字,法院就视为公司行为。就像你让小王临时收货,却没告诉他“只能点数不能定价”,最后他签了高价单,公司也得认。
  2. 乱用“无效印章”,自以为聪明反被聪明误:结算单上盖的章明确写着“出具欠条无效”,但法院依然认可了效力。因为:
    • 监理和项目经理用签字确认了事实(相当于第三方作证);
    • 公司已付部分款项,金额与单据一致(相当于用行动默认)。
      很多企业以为盖个“资料章”“内部章”就能免责,但现实是:只要业务在推进、钱在流动,法院就会综合判断真实意图。章上写“无效”≠真无效,反而显得公司管理儿戏。
  3. 发票拖延成“催命符”:合同约定“不开发票可拒付款”,但怀远某原公司在起诉后才补开发票。虽然最终付了本金,却丢了逾期损失和律师费。企业常把开发票当小事,可发票是付款的“通行证”——不及时开,对方就有合法理由拖款,你还拿不到赔偿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记住:生意场没有“大概对过账”。每一次结算都是法律行为,规范1小时,胜过打官司1年。从今天起,让财务和业务人员把结算单当“合同”对待——签字前多问一句:“我的授权够不够?这个章能不能用?”小细节,才能保住大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