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个人名义签欠条需自担货款责任-淮南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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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406民初34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徐某以窑厂烧砖需要煤矸石和脏煤做内燃为由找到曹某,要求购买煤矸石和脏煤,双方谈好价格后,曹某便按照要求往怀远县某华有限公司送煤矸石和脏煤,送货单上签收人均为赵某堂。货物送到后,徐某通过其个人账户转账和微信转账向曹某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1月14日,经结算,徐某向曹某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我徐某在此做出公众承诺:在2021年1月20日之前偿还曹某货款贰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212800.00元),如未如期归还货款,将用厂内铲车做为抵押给曹某。承诺人:徐某2021年1月14日"。到期后,徐某未能支付该款,2021年2月3日,徐某向曹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本人徐某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2日欠曹某矸石与脏煤货款合计贰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212800.00元),货款明细如下:矸石总量为3706吨,单价为56元每吨,脏煤为170吨,单价为90元每吨。本人徐某承诺在2021年2月8日一次性付清所欠货款212800.00元正。欠款人身份证号3421271970××××××××欠款人:徐某2021年2月3日"。该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某交给曹某一张怀远县某华有限公司的砖票,砖票记载:入账日期为2021年1月4日;交款单位为徐某;金额为贰拾万元整;收款事由为多孔砖销售50万块。曹某取得砖票后,未能提取到多孔砖。
再查明:徐某系怀远县某华有限公司的股东。
法院判决结果:徐某需向曹某支付货款212800元及相应利息(以212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但驳回了曹某对怀远县某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当公司股东或员工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文件、支付货款时,法律责任该由谁承担?
法院通过四个关键点认定了责任主体:
- 与曹某洽谈交易的是徐某个人
- 已支付的货款是徐某通过个人账户支付
- 承诺书和欠条都是徐某以个人名义签署
- 用于抵扣货款的砖票上,交款人也写的是徐某个人
这告诉我们:如果交易过程中有明显的"个人行为特征",即使是为了公司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需要个人承担责任。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提供了几点重要警示:
1. 明确区分个人与公司行为
许多老板或高管在日常经营中习惯用个人账户收付款,认为"反正都是公司的钱"。但本案清楚表明,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根据实际交易行为认定责任主体。建议:
- 公司业务一律使用公司账户收付款
- 重要交易文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不能只签个人名字
- 避免在合同、欠条等文件中出现"本人某某某"这样的个人承诺表述
2. 规范员工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
本案中,徐某虽然是公司股东,但因其行为方式被认定为个人行为。企业应:
- 明确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约的人员范围
- 为授权人员制作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
- 对重要交易,要求对方确认是与公司而非个人交易
3. 妥善处理"抵账"等特殊交易方式
本案中,公司曾用砖票抵扣货款,但因交款人写的是徐某个人,反而成为认定个人责任的证据。企业在进行类似操作时:
- 所有抵账凭证必须清晰标明公司名称
- 避免出现"交款单位为某某个人"的情况
- 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证明是公司行为
4. 股东和高管要特别注意行为边界
很多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就是我的,我签字等于公司签字",但法律上个人与公司是两个独立主体。作为股东或高管:
- 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时,必须明确表明代表公司
- 在文件中写明"代表某某公司"而非只签个人名字
- 避免用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除非明确约定)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所有业务合同必须使用公司抬头纸
- 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明确区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 重要交易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个人承担责任
- 定期检查公司交易记录,确保收付款账户、合同签署等环节符合规范
记住:在商业活动中,"我以为"不是法律认可的理由。一次不规范的签字、一笔个人账户的转账,都可能让股东或高管从"公司老板"变成"个人债务人"。规范经营行为,不仅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个人财产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