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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转租时务必明确收益归属否则企业可能白付货款-和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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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3民初85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7年1月3日,和县某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与杨某订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和县某马砼制品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的一号机组(南边为一号机组、两个水泥罐、一个粉煤灰罐、一个矿粉罐)、搅拌生产线和一台泵车及相关生产辅助设备租赁给杨某使用,出租期限自2017年2月8日始,租期四年,杨某每年提供9000立方混凝土作为租金。2017年8月18日,杨某与许某订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杨某将其从和县某马砼制品有限公司承租的上述机械设备全部转租给许某,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8日。在许某租赁经营期间,2017年10月25日,许某以和县某马砼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商品砼购销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和县某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马鞍山市郑蒲港铁路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由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合同订立后,许某按约定提供了商品混凝土,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分八次支付了全部货款,其中最后一次货款于2020年4月1日支付,数额为6847631.09元,该款汇至和县某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账户。

法院判决:和县某马砼制品有限公司需在十日内支付许某货款684万余元;同时驳回许某对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很简单:企业把设备租出去后,如果允许别人再转租,实际干活的人(比如本案中的许某)赚的钱,必须直接归他,企业不能随便扣着不给。 法院明确说了,承租人用设备生产、销售赚的钱,就是他的“辛苦费”,哪怕合同是以企业名义签的,只要实际是承租人在干活,钱就该归承租人。本案中,和县某马砼制品有限公司收了货款却不给许某,结果法院判它得原封不动掏出来。

对企业来说,这就像踩了个大坑:设备租出去本想收点租金,结果因为没管好“钱去哪了”,反而倒贴684万。常见风险有三点:

  1. 合同没写清楚“钱归谁”:比如本案中,和县某马砼制品有限公司和杨某的合同只说“用混凝土抵租金”,但没提后续销售款怎么分。结果杨某转租给许某后,许某干活赚的钱被企业账户“卡住”,企业成了“冤大头”。
  2. 名义签约埋隐患:企业常让承租人用自己公司名义签销售合同(比如许某用和县某马公司名字和中铁签合同),但没留证据证明“实际是承租人在供货”。一旦货款打进企业账户,承租人要钱时,企业拿不出理由扣款,法院直接判退钱。
  3. 转租管理太松散:企业把设备一租就撒手,既不盯生产进度,也不查资金流向。本案中,许某生产到一半企业突然停供,导致项目中断,后续货款纠纷全砸到企业头上。

企业怎么避坑?

记住:租赁不是“一租了之”,管好钱和证据,才能安心收租金。否则设备租出去,钱却要自己垫,企业当冤种可不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