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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和县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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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皖05民终3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陈某于2019年4月25日在和县某氏集装箱销售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作任务受和县某氏集装箱销售有限公司指派,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病事假向和县某氏集装箱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并扣除相应工资,现和县某氏集装箱销售有限公司已结清陈某在该公司上班工资;和县某氏集装箱销售有限公司对陈某月平均工资2954.33元/月予以认可;每月发放工资时扣押500元,该款也均发放给陈某。2020年5月18日,陈某在工作时受伤,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工伤,并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于2020年8月向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确认和县某氏集装箱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双倍工资差额32497.63元。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不签劳动合同,员工就是临时工,出了事和公司没关系。"但这个案例狠狠打破了这种幻想!法院明确告诉企业:不签合同≠没有劳动关系,该赔的钱一分少不了!

为什么"临时工"也能被认定为正式劳动关系?

法院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不是你叫员工"正式工"还是"临时工",而是看三个实打实的条件:

  1. 你管不管他:陈某要向公司请假、接受工作安排,说明公司对他有管理权;
  2. 钱怎么发:公司按月给陈某发固定工资(虽然每月扣500元年底发),不是干一次活给一次钱;
  3. 活是不是你公司的:陈某干的集装箱销售相关工作,就是公司主营业务的一部分。

公司上诉说"陈某是临时工,社保自己交,还做过其他工作",但法院不买账——这些都不能改变"陈某受公司管理、干公司活、拿公司钱"的事实。就像你请钟点工来家里打扫,如果她每天固定时间来、按你要求干活、你按月发工资,那她就不是"临时钟点工"而是"雇员",出了事你得负责!

企业踩的两大"致命雷区"

  1. 拖延签合同:员工入职超过1个月没签合同,企业就要倒贴双倍工资!本案中公司拖了11个月,光赔偿就赔了3万多元。
  2. 管理混乱:每月扣500元工资年底发,表面看是"留保证金",实际上违反《劳动合同法》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的规定,反而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1. 合同必须"早签快签"
    员工入职当天就要签劳动合同!最晚不超过1个月。别信"试用期后再签"的鬼话——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不签合同照样要赔双倍工资。

  2. 分清"员工"和"合作方"

    • 如果是员工:必须签劳动合同,规范考勤、工资发放,缴纳社保。
    • 如果是临时合作(比如请人修水管):要签《劳务协议》,明确"按次付费、不接受管理",付款后保留凭证。
      划重点: 别把员工叫"临时工"就以为能逃避责任!关键看实际用工方式。
  3. 出事别"死扛"
    员工受伤后,公司急着否认劳动关系(如本案中公司说"不是工伤"),反而会让仲裁委/法院觉得你在心虚。正确做法:

    • 第一时间配合工伤调查
    • 如果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主动协商补偿
    • 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转移风险

一句话总结

用工事实说了算,合同不签风险翻倍! 企业千万别为省小钱(比如图省事不签合同)吃大亏(赔双倍工资+工伤赔偿)。规范用工不是给员工"送福利",而是给企业自己"买保险"——今天规范管理1小时,明天可能省下10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