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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忽视免责条款告知将导致停运损失企业自担 - 蚌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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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0311民初51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1月31日6时10分左右,李某驾驶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迎宾大道仁和集高速出口处追尾肖志明驾驶的在此处等红灯的皖C×××××号小型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起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肖志明无责任。皖C×××××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原告刘某,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被告凤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原告车辆经评估停运损失为15130元,车辆维修费用为11842元,评估费为1350元。
被告凤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为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该车的行驶证及驾驶该车的驾驶员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均在有效期内。但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即本案被告凤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明确说明了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某保险公司只需赔偿车辆维修费11842元(这是直接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司机李某个人赔偿停运损失15130元及评估费1350元(因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免责);原告刘某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普通交通事故,但背后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坑”——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可能让你白掏腰包。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

一句话总结:保险不是“万能护身符”,签合同时多问一句“这条不赔怎么办”,比事后打官司省心一百倍! 企业主们别再把免责条款当废纸——它可能就是你明年多花十几万的“罪魁祸首”。平时花10分钟检查合同,关键时刻能救公司一条命。

温馨提示:本文仅基于公开案例分析,具体风险防范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人名及公司名称已按规范简化处理,如“凤阳县鼎泰运输有限公司”改为“凤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改为“某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