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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时实际到账金额≠合同金额不等于借款本金减少 - 孝南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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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0)鄂09民终8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1月30日,应城某达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与中国银行孝感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其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25%。2016年12月16日,中国银行孝感分行向某达公司支付借款200万元,某达公司在银行出具的借款借据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2016年11月30日,某达公司与孝感市政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政某公司为某达公司的200万元借款向中国银行孝感分行提供保证担保,为此政某公司与中国银行孝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政某公司为某达公司在中国银行孝感分行2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如果政某公司代偿即视为某达公司违约,政某公司将依法向某达公司追偿为之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资金占用费(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以及政某公司为行使追偿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另约定一方违约,应按主合同贷款金额200万元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某达公司、太仓某娥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苏州某娥造纸网毯有限公司、湖北某丰化纤有限公司分别与政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分别约定为政某公司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限为履行代偿责任后两年。张某、田某夫妻二人,周某分别向政某公司出具了《反担保保证书》,自愿为政某公司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程某、张某、周某分别与政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质押合同》,分别约定程某将其持有的某达公司10%的股权在60万元额度内为政某公司的担保提供作反担保质押,张某将其持有的某达公司70%的股权在420万元额度内为政某公司的担保提供作反担保质押,周某将其持有的某达公司20%的股权在120万元额度内为政某公司的担保提供作反担保质押;上述股权均在应城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手续。

张某、某达公司与政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以其所有的位于长荆大道海山应置城C6栋10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应城市不动产权第0000340号)为政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抵押,双方就该房屋的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政某公司与某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某达公司以其公司所有的4台机器设备(环形织机、针刺机、梳毛机、定型机)为政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抵押,抵押物担保债权额度为100万元。双方就该4台机器设备在应城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上述合同签订后,因某达公司逾期未偿还银行借款,中国银行孝感分行向政某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2018年1月10日,政某公司代为清偿了某达公司的银行贷款本息2021446.76元。政某公司代偿后向某达公司催要代偿款未果,遂具状至法院。另查明,2016年12月12日,某达公司向政某公司网上汇款35万元,该汇款回执单上备注"田某1套房产不能办理他项,5万元担保费,30万元押金"。

法院判决某达公司向政某公司支付代偿款1721446.76元及违约金200000元,合计1921446.76元。政某公司对某达公司所有的4台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设备的价款在100万元的额度内优先受偿。设备处置后,不足以偿还政某公司的款项部分,由张某、田某、周某、太仓某娥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苏州某娥造纸网毯有限公司、湖北某丰化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政某公司可以对程某、张某、周某持有的某达公司的股权以及张某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优先受偿。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即使部分资金被作为保证金或押金先行支付,只要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放款,借款本金仍以合同金额计算,不能以企业实际可用资金减少为由要求降低借款本金。

这个案例中,某达公司认为自己只实际使用了170万元(因为向政某公司支付了30万元押金),所以借款本金应该是170万元,而非200万元。但法院明确认定:银行确实向某达公司账户支付了200万元,某达公司也在借据上盖章确认,这30万元是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押金,与借款本金无关。因此,政某公司代偿的200万元本金及违约金都应按200万元计算。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1. 看清资金流向,别把"押金"当"减资"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自己账户上没拿到全部借款金额,借款本金就应该相应减少。但法律上,只要银行把钱打到你公司账户,你就"收到"了全部借款。本案中,某达公司误以为支付给担保公司的30万元押金是"保证金",可以减少借款本金,结果白白多付了违约金。提醒企业:借款时,要分清哪些是银行放款、哪些是额外支付的费用。银行放款200万就是200万,你转给第三方的30万是另一回事,不能抵扣借款本金。

  2. 合同约定要明确,口头承诺靠不住
    某达公司主张银行要求其支付30万元保证金,但拿不出书面证据。法院只认银行放款记录和借款借据。企业与银行、担保公司打交道时,所有口头承诺都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中。比如本案中,如果某达公司与政某公司明确约定"30万元押金可抵扣借款本金",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建议:签合同时,让法务或律师逐条审核,特别注意"费用""保证金""押金"等条款的表述。

  3. 违约金条款要谨慎,别签"天价违约金"
    本案中,某达公司签了"违约按贷款金额10%支付违约金"的条款,结果要多付20万元。很多企业为了快点拿到贷款,对担保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细看就签字。提醒:违约金比例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但像本案这样10%的比例(200万的10%是20万)通常会被支持。签担保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违约金计算方式,最好约定"按实际损失计算"而非固定比例。

  4. 多重担保别嫌烦,风险分散更安全
    本案中,政某公司设置了多重担保:机器设备抵押、房产抵押、股权质押、个人保证,所以能全额追回款项。而某达公司作为借款方,如果当时也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可能减少损失。建议企业:无论是做担保人还是借款人,都要设置多层次担保措施。作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足额反担保;作为借款人,也要考虑为自己的担保人提供适当保障,避免纠纷。

  5. 汇款备注写清楚,避免日后扯皮
    某达公司汇款35万元时,在备注中写了"30万元押金",这成为法院认定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但可惜他们没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这笔押金与借款本金的关系。提醒企业:所有资金往来都要在备注中清晰说明用途,比如"某合同项下押金"或"某项目保证金"。最好同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和处理方式。

总结: 企业融资时,"到账即认定"是基本原则。银行放款200万就是200万,你转给第三方的钱是另一笔交易,不能简单抵扣。签合同时,务必看清每一条款,特别是关于本金、费用、违约金的约定;资金往来要备注清晰用途;多重担保机制能有效降低风险。记住:法律只保护有准备的企业,合同细节往往决定成败。融资前花小钱咨询专业律师,远比事后花大钱打官司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