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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发包人必须支付工程款-凤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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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421民初16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1年1月27日,凤台县某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水公司")中标凤台县新集镇康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建设工程,中标价为2195429.50元。2011年3月8日,某水公司与康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自来水厂建设工程。2011年4月8日,某水公司与缪某签订协议,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缪某,某水公司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0%收取管理费用。

2011年9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开工日期改为2011年9月26日,工期仍为90天。该工程实际由缪某施工,但未能在90日内完成。2014年9月24日,多家单位共同参与工程验收,但工程未能通过验收,提出整改意见。此后,有关各方未能再组织竣工验收。

康某公司已就该工程向某水公司支付工程款1273000元,并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预扣10万元作为保证金,向缪某支付工程款23万元。2014年起,康某公司开始使用工程主体部分并产生电费(2014年至2019年间均有电费记录)。

缪某曾于2016年起诉某水公司和康某公司,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水公司应向缪某支付工程款645279.43元和返工损失196302.37元。本案中,某水公司起诉康某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等。

一审判决康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30451.49元、返工损失98151.18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改判康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645279.43元(而非430451.49元),维持返工损失98151.18元的判决,同时调整了利息计算方式。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则:即使工程没有通过正式竣工验收,但只要发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了工程,就必须支付工程款。这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的判决。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工程没验收就可以不付钱",这是大错特错的!一旦你开始使用工程(比如通水、通电、投产等),法律就认为你已经接受了工程,应当支付相应款项。

本案中,康某公司从2014年开始使用自来水厂并产生电费,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擅自使用",因此必须支付剩余工程款。法院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另外,这个案例还暴露出两个常见的企业"踩坑"点:

第一,违法转包害死人。某水公司把中标的工程全部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缪某,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一操作导致:

第二,图纸管理太马虎。因图纸错误导致返工损失近3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三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给企业的三条保命建议

  1. 转包红线不能碰:中了标就要自己干!不要把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尤其是没有资质的个人。如果确实需要分包,必须找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记住:违法转包不仅可能导致工程款拿不到,还会让你在事故中背黑锅!

  2. 验收环节要盯紧:工程完工后,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验收。如果对方不配合但已开始使用工程(如通水通电、投产经营),一定要保留证据(电费单、生产记录、现场照片等)。这些证据就是你讨要工程款的"铁证"!

  3. 图纸资料管仔细

    • 接收图纸时要当面核对,发现问题当场提出
    • 向下一级施工方提供图纸时要签收记录
    • 重要技术文件一定要拍照或扫描留存
    • 建议设立专门的技术资料管理员,避免"扯皮"时说不清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工程款不是"赖"就能赖掉的,但管理不善却可能让你"钱货两空"。规范施工管理,依法履行合同,才能避免陷入无休止的诉讼纠纷,保住企业的"钱袋子"。记住,法律只保护懂规则、守规矩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