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风险及调整标准 - 肥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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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50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6月11日,崔某向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要求该公司为其在杭州某行的50000元贷款提供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该公司接受投保并签发保单。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杭州某行,投保人为崔某,保险期间自个人消费信贷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费每月缴纳950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等。2014年6月11日,崔某收到杭州某行贷款50000元,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杭州某行向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申请索赔,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按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杭州某行支付理赔款41380.86元。杭州某行收到理赔款后,向其出具《代偿债务确认书》,载明:贵公司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单项下的代偿款41380.86元已于2015年5月4日收到。另崔某已向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支付保费6650元。崔某与韩某于2013年5月6日登记结婚至今。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理赔后向崔某、韩某追索理赔金额及逾期保费、违约金未果,以致成讼。
法院判决:1. 崔某向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金额41380.86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2. 崔某支付逾期保费3578.33元;3. 驳回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及要求韩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这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给我们揭示了三个重要法律风险点,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应当特别注意:
第一,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打折"。本案中,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与崔某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每日千分之一",按此计算,四年多时间的违约金将远超本金。但法院认为这一标准"约定过高",依法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这意味着,企业设置违约金条款时不能"狮子大开口",应当考虑实际损失情况。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企业应当在合同中合理设定违约金,建议参考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1.5倍设置,既起到警示作用,又能在发生纠纷时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要"实锤"证据。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认为崔某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韩某共同还款,但法院没有支持。原因很简单:贷款是崔某个人名义所借,用于"工地干活资金",韩某明确表示"借钱的事情我全部都不知道",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更严格了——要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要么是事后追认,要么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企业向已婚人士提供贷款或担保服务时,如果希望配偶共同承担责任,必须让配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或者保留好资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否则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第三,证据不足的诉求等于"白忙活"。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主张了3000元律师费,但因为"未提交相关证据原件予以核实",法院直接驳回。这提醒我们: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企业追偿债务时,一定要保管好所有原始凭证——合同原件、付款记录、催收记录等。特别是电子证据,要及时公证固定。曾经有家企业因为微信聊天记录没保存原始手机,关键证据不被采信而败诉。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重要合同至少保存10年,电子证据及时备份并做证据保全。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条款要"接地气":违约金别设太高,建议写明"如违约,按未付款项的X%计算,但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这样法院更容易支持。
- 夫妻借款要"双签":涉及已婚客户的业务,务必让配偶共同签署文件,简单一句"本人知悉并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就能避免后患。
- 证据管理要"像银行":建立"一案一档"制度,每笔业务的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全部归档,电子证据及时公证。
- 定期"法律体检":每半年请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模板,特别是违约责任、送达地址等条款是否符合最新法律规定。
记住,一份严谨的合同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为了避免打官司。当你的合同条款既合法又合理,客户也更容易接受,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控之道。企业在追求业务发展的同时,一定要把法律风险防控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