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大股东担保时持股比例决定担保效力-肥西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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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3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26日,周某与魏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止,借期内月利率为0.5833%(即每月11666.67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借款到期后如需延期需经周某同意,双方协商解决,不能按时归还借款,魏某除承担应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承担追偿该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安徽某公司作为魏某的担保人,在魏某不能按时还款时,需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备注事项:贷款利息按7%年化计算支付,第一次利息140000元从2000000元贷款中直接扣除,第二次利息在2023年11月25日之前支付。周某、魏某、安徽某公司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签订后,周某于2022年11月29日至30日期间,分四笔向魏某账户转账支付1860000元。此外,周某因本次诉讼支出保全担保费4000元、律师费4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魏某需偿还周某借款本金1860000元、前期利息130200元(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后期利息按年化7%计算至还清日,并支付保全担保费4000元和律师费40000元;安徽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魏某无力还款时才需代偿);驳回周某关于2000000元本金及其他超额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企业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时,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直接决定担保是否有效——如果持股超过三分之二,即使没开股东会,担保也可能被法院认可;但企业绝不能因此掉以轻心,必须规范内部程序,否则极易陷入被动。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拆解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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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害人害己,实际借款以到账为准
周某在打款前直接扣掉140000元“利息”,看似省事,但法院认定这是违法操作,最终只按1860000元算本金。企业无论是借钱还是放贷,都必须记住:合同写的金额≠实际能用的钱。如果预先扣利息,不仅本金会被核减,还可能被对方反咬“套路贷”。
企业怎么做:放贷时,利息必须按期收取(比如每月转账),千万别在本金里提前扣;借钱时,如果对方要求“砍头息”,立刻拒绝——这等于变相提高实际利率,还可能让合同部分无效。 -
担保不是盖个章就行,大股东持股比例是“护身符”
魏某是安徽某公司的老板,持股68.8%(超过三分之二),法院认为:这么高的比例,相当于他自己代表了公司大多数股东的意愿,所以即使没开股东会,安徽某公司的担保依然有效。但注意!这是特例,不是常态。如果魏某只持股50%,或者公司有多个小股东,没开股东会的担保很可能直接被判无效,企业就要吃大亏。
企业怎么做:- 当企业要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时,必须先开股东会,留下签字决议文件。哪怕大股东持股很高,也要走流程——万一未来股东变动或产生纠纷,这就是救命证据。
- 法定代表人别乱签字!魏某既是借款人又是公司老板,他代表公司担保时,容易被质疑“自己和自己签合同”。企业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不能为个人债务让公司担保,除非股东会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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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追债费用”不写清楚,律师费可能打水漂
合同里写了魏某要承担“追偿借款产生的费用”,但没具体说包括律师费。魏某辩称“只承担诉讼费”,周某差点拿不回40000元律师费。法院最终支持了周某,是因为认定这种解释“显失公平”。但别指望每次都有好运气!
企业怎么做:签合同时,把“费用”列得明明白白!比如写成:“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别用“等”字糊弄,否则打官司时对方一句“这不算必要费用”,钱就白花了。
最后划重点:企业担保不是小事,尤其涉及老板个人债务时,必须守住三条底线——
✅ 钱到账再算数:拒绝任何“砍头息”,以银行流水为准;
✅ 股东会决议不能少:哪怕老板持股90%,也要开会留痕;
✅ 合同条款要具体:模糊表述等于埋雷,律师费、差旅费全写进合同。
法律不会因为“我们是熟人”就网开一面,规范操作才能真正保护企业。下次签担保合同前,花10分钟开个股东会,可能就省下百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