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出业务未办理变更手续仍要付电费,一人公司股东需警惕财产混同风险-长垣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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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820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5日,某乙供电公司与河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某乙供电公司向长垣市匡城路领秀城小区供电。合同签订后,某乙供电公司正常供电。2023年6月至10月,领秀城小区产生电费224120.55元,某某公司未按时支付。2023年8月1日,某某公司撤离小区,由业主代表徐某等人接手管理,小区出现新旧电表并存的情况(新表由徐某安装,旧表为某某公司原有)。经核实,2023年6月1日至12月13日,小区总电费为282000.63元,其中新表电费84140.18元应由徐某及住户承担,扣除某某公司已支付的7231.5元后,某某公司应支付190628.95元。另查明,2023年12月6日前,李某是某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100%;之后变更为王某持股98%、李某峰持股2%。
法院判决:河南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某乙供电公司电费189428.95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2月13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某乙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风险一:业务退出不办手续,债务甩不掉!
某某公司2023年8月就撤出小区,但直到年底仍被法院判付电费,原因很简单:合同签了字就得负责到底,除非办妥交接。本案中,某某公司既没和供电公司解除合同,也没办理用电人变更手续,导致即使实际不再管理小区,法律上仍是"用电人"。就像租房时,你搬走了但没退房,房东照样能找你要房租。
给企业的建议:
- 退出业务时,必须书面通知合作方并办妥交接手续(如签订解除协议、变更合同主体);
- 保留交接证据(如签字确认的移交清单、对方签收的退场通知),避免"人走了,债还在"的被动局面。
风险二:一人公司股东=公司"兜底人",财产混同必连坐!
李某作为某某公司唯一股东,被法院判连带付电费,关键原因在于她没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自证财产独立,就要为公司债务"买单"。本案中,李某在诉讼期间突然把股权转给他人,但法院认为这不能逃避责任——因为欠费发生在她是唯一股东期间。
给企业的建议:
- 一人公司股东务必做到"三独立":独立账户、独立记账、独立审计(避免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公司款);
- 每年留存财务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
- 股权转让前先清理债务,否则"前任股东"照样要担责。
风险三:合同违约金别乱写,过高反被法院砍!
某乙供电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欠费按日千分之二交违约金",但法院直接调低到LPR的1.5倍(当前约年化6%左右)。为什么?违约金本质是补偿损失,不是惩罚工具。合同约定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如利息损失),法院有权调整。
给企业的建议:
- 约定违约金时参考实际损失(如贷款利息),一般不超过LPR的4倍;
- 重要合同务必请专业律师审核条款,避免"写高了也白写"。
总结:风险防范关键在"留痕"
本案暴露企业两大通病:业务变动不办手续、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家。建议企业:
- 业务交接必签书面协议,像"退租交钥匙"一样规范;
- 一人公司股东每年做财产独立证明(哪怕只是银行流水+审计报告);
- 合同关键条款(如付款、违约责任)找专业人士把关。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有证据"。日常经营中多留一步手续,远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