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代偿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低-长葛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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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1082民初400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4月30日,新城某公司与李某、任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任某购买新城某公司开发的房屋,总价707062元,其中首付款217062元,余款490000元向中原某许昌分行申请贷款。2019年5月30日,新城某公司、李某、任某与中原某许昌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新城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因李某、任某未按时还款,新城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代偿2943.31元,2021年7月30日代偿10290.12元,合计13233.43元。2021年8月23日,李某偿还9000元,剩余4233.43元未还。后因李某、任某持续逾期,银行另案起诉并拍卖了房屋。新城某公司起诉要求李某、任某支付代偿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律师费,并主张对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李某、任某支付新城某公司追偿款4233.43元及违约金(以4233.4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驳回新城某公司关于律师费、优先受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企业作为保证人代偿后,追偿权并非“想怎么要就怎么要”——违约金约定过高会被法院砍半,证据不扎实的诉求可能全部落空!
为什么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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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太高?法院直接调低!
新城某公司和李某、任某在合同中约定“未付款按日万分之五付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8.25%),但法院认为这远高于实际损失,最终只支持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目前年化约14%左右)。对企业来说,签合同时别图一时痛快写天价违约金,否则打官司时法院会按实际损失“打折处理”。建议:约定违约金时参考市场利率(比如LPR的1-4倍),既合法又容易获支持。 -
律师费想让对方掏?得先证明“钱是你花的”!
新城某公司主张律师费,却拿不出自己和律所签的委托协议(协议是郑州某公司签的),结果法院说“你不是花钱的人,别想让对方买单”。企业常见错误:委托律师时让关联公司签协议,自己却当“甩手掌柜”。建议:谁主张权利,谁亲自和律所签合同、付款,并保留发票,否则律师费可能打水漂。 -
抵押物没了?优先受偿权自动失效!
新城某公司要求对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但房子早被银行另案拍卖了,所有权都没了,法院自然驳回。这提醒企业:作为保证人,光盯着债务人不够,还得紧盯抵押物状态。一旦发现抵押物被处置(比如房子被拍卖),必须马上行动,否则权利“过期作废”。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合同条款要“接地气”:违约金别写“日万分之五”这类吓人数字,直接写“按LPR的X倍计算”,避免被法院调整。
- 证据链要闭环:代偿后立即保存银行扣款凭证;委托律师必须自己签协议、自己付款;发现债务人逾期,马上书面催告并留痕。
- 动态监控风险:对担保项目定期查还款记录,发现逾期超3个月,主动和银行沟通,别等代偿了才行动——早介入能减少损失,甚至避免代偿。
记住:法律保护的是“有准备的企业”。合同写得再漂亮,证据拿不出来也是白忙活;违约金算得再高,法院觉得不合理照样砍。日常做好细节管理,比事后打官司更省心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