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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微信确认债务企业必须承担还款责任-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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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民终2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向朱某甲购买金属材料,2023年11月4日朱某甲与长葛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通过微信结算确认,该公司尚欠朱某甲货款570440元。之后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付款300000元,剩余270440元经朱某甲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朱某甲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长葛市某有限公司向朱某甲支付货款270440元及利息。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主要理由是:1.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实际交易对象是微信账号尾号4**2的所有人(尚某个人);2.朱某甲不是适格原告,因为收款人是朱某乙;3.一审未追加朱某乙、尚某为第三人程序违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长葛市某有限公司需向朱某甲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 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以公司名义通过微信等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易并确认债务时,即使使用个人微信账号,企业也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具有法律效力,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规范员工对外交易行为,明确授权范围

    本案中,尚某(法定代表人)使用个人微信与朱某甲沟通交易、确认债务,法院认定这是代表公司行为。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这是员工个人微信,与公司无关",但法律上并非如此简单。只要交易内容涉及公司业务,且对方有理由相信是代表公司(比如微信昵称包含公司名称"某某销售大全"),企业就要承担责任。

    防范措施:

    • 为业务人员配备工作专用微信号,名称中明确标注"公司名称+岗位"(如"长葛某公司销售经理")
    • 对外业务必须使用公司邮箱沟通,重要交易确认要求通过公司盖章的书面文件
    • 定期培训员工:在微信等社交工具中沟通业务时,必须明确说明"本消息代表XX公司"
  2. 严格管理"代收款"行为,避免混淆合同主体

    长葛市某有限公司上诉时提出"实际收款人是朱某乙,不是朱某甲",但法院认为朱某乙只是代收货款,不影响朱某甲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地位。很多企业在交易中让第三方代收代付款,事后却以此推脱责任,这是非常危险的做法。

    防范措施:

    • 合同中必须清晰约定收款账户信息,如需变更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 收到代收请求时,要求对方提供书面《代收款授权书》(需加盖公章)
    • 财务付款时必须核对:付款对象是否与合同签约方一致,不一致时应暂停付款并要求补充手续
  3. 电子证据要像合同一样认真对待

    本案关键证据是微信聊天记录——尚某在微信中发送"余款570440元",还支付了部分货款。很多企业老板不重视微信沟通,认为"聊天记录不算数",但根据法律规定,经核实的电子数据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防范措施:

    • 重要业务沟通必须保留完整记录: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定期备份到公司服务器
    • 涉及金额确认时,必须明确表述:"经XX公司财务核对,截至X月X日欠款金额为XXX元"
    • 收到对方发送的结算清单后,如发现错误应立即书面更正,避免沉默被视为默认

特别提醒: 本案中长葛市某有限公司还犯了一个常见错误——让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尚某之子)实际操作业务却不明确身份。很多中小企业由"自己人"处理业务,但法律只看表面事实。当员工以公司名义活动时,公司就要担责,不能以"这是他个人行为"推脱。

企业主请记住:在商业交易中,微信不是"随便聊聊"的工具,每一次文字确认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呈堂证供"。规范交易流程、明确各方身份、保留完整证据,才能避免"替他人背债"的法律风险。交易前多花10分钟确认细节,可能为您省下几十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