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整-荥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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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2)豫0182民初1043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5月13日,河南某科技公司中标荥阳某医院整体建设项目(第一批)物资采购项目(第一标段),即医用电梯购置及安装项目。2021年12月24日,河南某科技公司被河南某电梯服务公司吸收合并,河南某科技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由河南某电梯服务公司承继。2016年6月8日,荥阳某医院与河南某科技公司签订《荥阳某医院整体建设项目(第一批)物资采购医用电梯购置及安装合同》,一期合同总金额为958.23万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电梯图纸经双方确认且收到定金后180个工作日;安装期间为货到现场后90个工作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时间不超过50天。
2016年7月5日,河南某科技公司支付给荥阳某医院一期履约保证金479115元。
2018年8月29日,项目监理机构河南某建设管理公司向河南某科技公司下达工程开工令,注明开工日期为2018年9月1日。
2018年9月4日被告进场施工,2019年7月2日荥阳某医院因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曾向被告发催告函,2019年7月14日再次因项目经理问题发函,要求被告履行职责。
2021年5月18日,一期23台电梯施工完毕,荥阳某医院、河南某电梯服务公司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后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
涉案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以未按要求节点落实移交、电梯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安全检查、项目经理不到现场履行职责等为由,对河南某科技公司下达了30次罚款单。
河南某电梯服务公司曾以荥阳某医院拖欠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荥阳某医院一审未出庭应诉,上诉后二审法院未受理其提出的反诉,二审维持原判,荥阳某医院遂另行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河南某电梯服务公司支付荥阳某医院工程逾期违约金244494元;驳回荥阳某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在这起案例中,荥阳某医院明明证明了对方存在工期严重延误的违约事实,却只拿回了24万余元违约金,其他近250万元的诉求全部被驳回。表面上看是对方违约了,但医院却"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是为什么呢?核心问题出在合同约定上!让我们看看企业如何避免这种"纸上权利,水中捞月"的情况。
风险点一: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约定过高反而"打水漂"
荥阳某医院与电梯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乙方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1%的合同价款,累计超过20%,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按此计算,医院主张了近192万元的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这一约定"明显过高",最终只支持了24万余元(与医院之前需支付给电梯公司的违约金数额相同)。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违约金不是"狮子大开口",法律规定违约金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有权调整。
-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30%。例如,可以约定"逾期每日按合同金额0.05%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
- 签订合同时就要想清楚:如果对方违约,我实际会损失多少?让违约金与可能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这样法院才可能全额支持。
风险点二: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要写清楚,不能"张冠李戴"
医院主张不应退还47万余元的履约保证金,理由是合同中有关于"累计超过20%违约可不予返还"的条款。但法院指出,该条款适用前提是"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并未解除合同,因此不适用此条款。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必须单独、明确地写在合同中,不能混在其他条款里让人"猜谜"。
- 建议直接写明:"工程验收合格后XX日内,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列出可以扣除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如质量不合格、工期严重延误等)。
- 不要把"合同解除"和"合同履行完毕"的情况混为一谈,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场景。
风险点三:监理罚款不等于业主可以收钱,别"越位"主张权利
医院要求电梯公司向其支付监理单位开具的30.4万元罚款,理由是合同中有关于"项目经理不在场要支付500元"的约定。但法院明确指出:监理单位的罚款与业主无关,业主不能直接要求施工方把罚款交给自己。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业主、施工方、监理是"三角关系",监理的处罚权不等于业主的权利。想处罚施工方,必须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业主的处罚权。
- 如果需要对施工方进行管理,应在合同中写明:"如乙方违反XX规定,应向甲方支付XX元违约金",而不是依赖监理的罚款单。
- 监理单位的罚款通常应由监理单位自行处理,业主"代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风险点四:律师费不是想让对方承担就能承担,必须约定明确
医院主张电梯公司承担6.5万元律师费,但法院认为这是医院自己"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合同中必须明确写明"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不能只写"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种表述太模糊。
- 最好具体写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并注明律师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 保留好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这笔钱是真实、合理发生的,否则法院可能认为你在"虚报"。
总结提醒: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合同不是"谁写的狠谁就赢",而是"谁约定得合理谁才真正赢"。很多企业签订合同时只顾着"我要什么",却忽略了"法院会支持什么"。结果就像荥阳某医院一样,明明对方违约了,却只拿回一小部分赔偿。
给企业的最后建议:签订重要合同前,一定要请专业法律顾问把关,重点检查违约金、保证金、责任限制等关键条款是否合理可行。别等到打官司才发现——合同写得再漂亮,法院不认可也是白搭!记住,一份好的合同不是"吓唬"对方的,而是既能保护自己权益,又经得起法律检验的"双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