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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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47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新郑市龙湖镇某头盔商行(经营者:张某勇)与被告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头盔销售业务。被告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是其法定代表人且为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
自2021年开始,王某通过微信多次从原告处批发头盔,双方最初约定一单一付款;但自2021年10月份后,经双方协商开始采用先发货后付款的挂账方式。2022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被告共计欠付货款24,656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王某通过微信订购了多批次头盔,包括"368型号"、"606型号"、"612型号"和"H28型号"等。2022年5月3日,原告将统计的账单通过微信发给王某,王某未予以否认。2022年10月3日,原告催要欠款时,王某回复"我知道,我知道,这个节后,节后会有款回来,有一笔款要回来,到时候我给你安排……"。2023年1月20日和2024年2月8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分别支付1,660元和800元,共计2,460元,尚欠22,196元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2,196元及利息;王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很多小企业主容易忽视的重大风险:如果你是一家"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老板,却不能证明公司钱和你个人钱是分开的,那么公司欠的钱,你个人也要一起还!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虽然公司欠的是2万多元货款,但他因为没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分开的",结果法院判决他个人也要为公司债务"买单"。这意味着,即使公司账户没钱,原告也可以直接找王某个人要钱,甚至可以执行王某的房产、存款等个人财产。
给企业经营者的3个实用建议:
1. 一人公司必须做好"财产隔离"
很多小企业主习惯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用个人银行卡付公司开支,这在法律上非常危险!特别是对一人公司,法律要求更严格:
- 必须开立独立的公司银行账户,所有公司收支都通过这个账户
- 不要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公司款项,本案中王某就是通过个人微信支付部分货款,反而成为证明财产混同的证据
- 每年做正规财务审计,保留完整的财务账簿和凭证
- 大额资金往来要写清楚用途,避免个人和公司资金混在一起
2. 交易过程要留好"证据链"
本案中原告能胜诉,关键是有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和发货单。企业日常交易要注意:
- 小额交易也要保留证据:微信下单虽方便,但要保存完整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
- 及时对账确认:像本案中2022年5月原告发账单给王某,王某没否认,这就成了有效证据
- 催款要留痕:2022年10月原告催款时,王某的回复"节后安排"成为认可债务的证据
- 尽量用公司名义交易:王某以个人名义通过微信下单,却让公司承担责任,增加了个人风险
3. 收到法院传票千万别"装没看见"
本案中两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结果法院直接根据原告证据判决。现实中很多小企业主觉得"欠钱是小事",收到传票也不理会,这非常危险:
- 法院传票必须认真对待,即使确实欠款,也应出庭说明情况
- 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分期还款,避免利息越滚越大
- 如果对金额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提交证据反驳
- 拒不到庭等于放弃为自己辩解的机会,法院会直接支持原告主张
特别提醒: 如果你的公司只有一位股东(一人公司),法律对你的要求比普通公司更严格。普通公司股东一般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但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自证清白"——要自己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否则就要个人"兜底"。本案中王某就是因为拿不出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才被判连带责任。
做生意讲究"亲兄弟明算账",公司和个人财产更要算得清清楚楚。建议一人公司的老板们:
- 每年花点小钱做正规财务审计
- 大额交易尽量签书面合同
- 公司账户和私人账户绝对不要混用
- 必要时考虑增加股东,把一人公司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经营中,一个看似简单的"微信下单"可能埋下大隐患。做好基础管理,既是保护公司,更是保护自己的"钱袋子"不受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