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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拒付后及时主张权利可避免追索权过期-荥阳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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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3)豫0182民初644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8月24日,荥阳某丙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上海某乙公司出具2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四张,第一张票据的票号为2306491001640****007139061,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的8月24日,到期日为2021年的12月24日。第二张票据的票号为2306491001640****007139070,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的8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的12月24日。第三张票据的号码为2306491001640****007139096,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第四张票据的票号为2306491001640****007139107,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4日。2021年10月9日,上海某乙公司将上述四张汇票转让背书给江苏某甲公司。2021年12月24日,江苏某甲公司多次向荥阳某丙公司提示付款均被拒,自2021年12月25日起江苏某甲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告知被告公司总经理葛某承兑汇票被拒付的事情,但均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荥阳某丙公司、上海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苏某甲公司票据款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后,如果被拒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丧失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就会消灭。在这个案例中,上海某乙公司就以"原告超过6个月期限"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但法院为什么还是判上海某乙公司要付钱呢?关键点在于:江苏某甲公司在被拒付后,通过微信及时告知了对方公司总经理葛某票据被拒付的情况!这一举动构成了"诉讼时效中断",相当于把6个月的倒计时重新开始计算。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可能不知道,票据被拒付后,不是必须马上去法院起诉才算"主张权利"。像本案中通过微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前手企业,也能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保住自己的追索权。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1. 建立票据到期提醒机制: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商业汇票设置到期提醒,特别是汇票到期日前后要重点关注。建议在汇票到期前3-5天就开始准备提示付款,避免因系统问题错过时间。

  2. 被拒付后立即行动:一旦发现票据被拒付,不要拖延!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多种方式(微信、邮件、电话、书面函件等)向前手企业明确告知"票据被拒付,我方行使追索权",并保留好所有沟通记录。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及时通过微信告知,才保住了追索权。

  3. 不要轻信"等一等"的说法:有些企业被拒付后,听到前手企业说"再等等就能付"就放松警惕,结果过了6个月才发现无法追索。记住: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是硬性规定,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在这期间内主张过权利,否则超过期限权利就消灭了。

特别提醒:电子商业汇票现在非常普遍,但很多企业对其法律风险认识不足。票据被拒付不是终点,而是企业需要立即启动法律程序的起点。及时、规范地主张权利,才能真正保障企业资金安全。

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票据法律知识培训,了解票据权利时效等关键法律规定,避免因不懂法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毕竟,80万元不是小数目,而避免损失的方法其实很简单——被拒付后立即行动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