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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又不及时起诉劳动仲裁裁决,企业难逃工伤责任-荥阳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荥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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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
案号:(2023)豫01行终7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7日,李某经人介绍到江苏某建公司处从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30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李某在工作时从高空坠落受伤,随后被送往荥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腕骨折、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等多处伤情。

2021年11月15日,荥阳市劳动仲裁委对李某诉江苏某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立案。该仲裁委认为李某与江苏某建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在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管理,并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21年12月15日,仲裁委作出某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李某与江苏某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7月至9月,荥阳市人社局受理李某儿媳孙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于2022年9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江苏某建公司不服,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驳回江苏某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某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现有证据下,生效仲裁裁决已确认劳动关系成立,江苏某建公司未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推翻该裁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为工伤,江苏某建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企业既不签劳动合同,又忽视劳动仲裁程序,最终可能"背锅"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责任。很多老板可能觉得"没签合同就不是我公司员工",或者"仲裁通知没收到就当没发生",但法院不这么看!

核心风险点一:事实劳动关系同样要担责
江苏某建公司主张李某实际是为江苏南通某建集团工作,与自己无关。但仲裁委查明李某接受公司管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通过微信支付工资,就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上,只要员工接受企业日常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领取企业支付的报酬,即使没签合同,也构成劳动关系。企业别再天真地认为"不签合同就不用负责",工地上的维修工、临时工都可能成为你的"法定员工"。

核心风险点二:收到仲裁通知不理会=自动认输
本案中,江苏某建公司称"没收到仲裁裁决书",但人社局提供了在《河南日报》公告送达的证明。劳动仲裁有15天起诉期,企业若不及时起诉,裁决就生效。生效裁决在后续工伤认定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企业再想推翻难上加难!就像打官司"不到场就判输",企业收到仲裁委任何文件(包括短信、邮件、公告),必须当天处理,绝不能拖延。

核心风险点三:分包管理混乱埋大雷
江苏某建公司提交了南通某建集团付款记录、项目确认单等证据,想证明李某是南通某建集团的员工。但问题出在:徐某既是江苏某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以个人名义带班组承接南通某建集团的工程。这种"公私不分"的操作,让法院难以区分责任主体。企业对外分包工程时,务必用公司账户结算、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公司业务混同。

给企业的3条救命锦囊

  1. 合同必须签,且要"真签"
    临时工、维修工、分包工人全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在来不及签的,至少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记住:微信转账发工资≠规避劳动关系,反而可能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铁证!

  2. 仲裁通知=紧急警报
    一旦收到劳动仲裁委的任何文书(包括短信、邮件、报纸公告),立即做三件事:①联系专业律师;②准备证据材料;③15天内向法院起诉。别等"有空再处理",错过期限就永远失去翻盘机会。

  3. 分包工程要"划清界限"
    若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公司,必须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安全责任;要求分包方提供员工花名册、社保缴纳证明;禁止用个人账户代发工资。就像本案,徐某若以江苏某建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协议,就能避免被认定为直接用工主体。

最后提醒:工伤赔偿动辄几十万,企业省下的那点合同管理成本,可能换来百倍赔偿。别等员工摔断腿才想起签合同,更别等仲裁裁决生效才喊冤。规范用工管理不是增加负担,而是给企业穿上的"防弹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