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证据证明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须支付到期质保金-荥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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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2民初946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4月,原告广东某甲公司与被告荥阳某乙公司签订一份《荥阳山水项目商业9#楼景观及雨污水分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荥阳山水锦苑项目商业9#楼景观及雨污水分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含税金额为4251278.24元,工程工期为35个日历天;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合同第6条第(6)款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a.除绿化苗木外的部分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此部分质保金为除绿化苗木外部分结算总价的5%,保修起算期起满2年后支付完成;b.绿化苗木部分支付至结算总价的85%,此部分质保金为绿化苗木结算总价的15%,保修起算期起满1年后支付绿化苗木部分结算总价的5%,保修起算期起满2年后支付剩余10%;若期间产生了保修支付,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保修金予以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作为债权向分包人索赔"。
2019年3月27日,原告进场施工,2019年5月15日工程竣工,2019年12月2日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2020年3月,原被告双方共同出具《结算协议书》,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3901303.50元,尚余保修金总额为254448.96元,双方并在结算协议书中约定"于2021年6月保修期满,承包人圆满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原合同之相关规定发还"。
自2022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及质保金,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现尚欠质保金134448.96元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荥阳某乙公司需向广东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134448.96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对企业日常经营中处理工程质保金问题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许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工程出了问题,我当然可以扣下质保金!"但本案清楚地告诉我们:没有证据,就不能随便扣质保金。
为什么荥阳某乙公司败诉了?
荥阳某乙公司提出了三个抗辩理由:1)原告没有履行保修义务;2)部分保修期未满;3)剩余未支付金额与事实不符。但法院为什么没采纳?关键就在于这三个字:没证据!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关于被告以保修期限和维修期内原告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的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简单来说,就是荥阳某乙公司说"对方没修好",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所以法院只能判决他们支付质保金。
企业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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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保修记录制度
- 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一定要留下"痕迹":书面通知、现场照片、视频记录、维修过程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单等
- 建议采用"问题清单+处理结果"的模式,每项问题都有始有终
- 电子记录也要保存好,比如微信、邮件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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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扣留必须有理有据
- 不要仅凭"我觉得没修好"就扣质保金
- 扣留前应先通知对方维修,给对方合理的维修期限
- 若对方确实未履行维修义务,应保留多次催告的证据
- 扣款金额应与实际损失相当,不能随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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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
- 本案中合同对质保金支付条件约定得很清楚,但很多企业合同却很模糊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维修响应时间、维修标准、违约后果等
- 特别要约定"如何认定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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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行使权利,不要拖到"过期"
- 本案中被告直到被起诉才提出抗辩,已经错过了最佳处理时机
- 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要等到质保期快结束或结束后才想起来
- 质保期届满前,应进行系统检查并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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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纠纷也要认真对待
- 本案争议金额13万多元,对企业来说不算大数目
- 但企业往往因"嫌麻烦"不保留证据,结果不仅得付钱,还要付利息、诉讼费
- 小问题不解决,可能变成大麻烦
简单总结
质保金不是"保险箱",不能想扣就扣。作为发包方,如果想合法扣留质保金,必须做到:有问题→及时通知→保留证据→合理扣款。缺一不可!
对于承包方而言,也要注意:按约履行→保留凭证→及时催收。本案中广东某甲公司能胜诉,正是因为保存了完整的结算协议和催款记录。
企业在工程管理中,一定要改变"口头说说就行"的习惯,把每一项工作都"留痕",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掌握主动权,避免"哑巴吃黄连"。记住:法律只保护有证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