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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停运损失免责条款不生效-林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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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5民终223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1月28日19时50分许,在G234林州市村西路段,侯某驾驶豫某*/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前方岳中平驾驶豫某大型普通客车左转弯调头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林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岳中平不负事故责任。豫某客车的所有人为某甲运输公司,事故发生后该车被送往林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某甲运输公司委托安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对其停运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评估意见为:豫某大型普通客车日停运损失额约为(人民币):伍佰叁拾捌圆整(538元)。牵引车豫某*登记所有人为某乙运输公司,挂车豫E***登记所有人为瑞达某某公司,主挂车实际所有人均为侯某,双方为挂靠关系。牵引车豫某在人某丁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限额),挂车豫E****在某某安阳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10万限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人某丁公司赔偿某甲运输公司停运损失16,439.7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人某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打架",实际上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签保险合同时,免责条款不是签个字就完事,必须确保保险公司真的给你讲清楚了!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买了保险就高枕无忧,特别是运输公司、物流公司等用车大户,总觉得"有保险兜底"。但本案告诉我们:当事故发生后,如果你买的保险里有"停运损失不赔"这类免责条款,而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事先给你讲清楚了,那么这些免责条款就等于一张废纸,保险公司还得乖乖赔钱!

本案中,人某丁公司(保险公司)拿出三份文件想证明他们尽到了提示义务:

但法院一看时间差这么大,直接说:"这三份文件根本对不上号!谁能证明你8月份卖保险时,真的拿3月份的声明给客户看了?"最后判定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必须赔停运损失。

企业该怎么避免踩这个坑?记住这4个实操建议:

  1. 签字前必须"三看清"

    • 看清免责条款内容:重点找"不赔""除外""责任免除"等字眼,特别是加粗加大的部分。
    • 看清文件时间:投保单、免责声明的签署日期必须和你实际买保险的日期一致,相差超过1个月就要警惕。
    • 看清讲解过程:要求业务员当面解释免责条款,最好录音或让对方写"已详细说明免责条款"的备注。
  2. 特殊损失要单独确认
    运输企业的"停运损失"往往是大头(本案中每天损失近500元)。买保险时要主动问:"如果车坏了不能跑业务,这笔损失赔不赔?"并把答复写进合同补充条款。别等出事才后悔!

  3. 挂靠车辆要特别注意
    本案中车辆是侯某挂靠在某乙运输公司和瑞达某某公司的。作为挂靠公司,一定要:

    • 定期检查挂靠车辆的保险是否齐全
    • 要求实际车主提供保险单原件核对
    • 在挂靠协议里写明"因保险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实际车主承担"
  4. 证据保留要像存钱一样认真

    • 保存保险公司业务员讲解条款的微信记录、录音
    • 把投保时对方发的电子链接截图存档
    • 每年续保时重新确认免责条款是否有变化

真实教训:
去年有家物流公司车辆事故停运2个月,损失30多万。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免责"拒赔,公司老板才发现当初签的免责声明是业务员代签的,日期还早了半年。最后官司打到高院还是败诉,30万损失全得自己扛!

一句话总结: 保险公司不能"糊弄式"提示免责条款,企业也不能"闭眼式"签保险合同。花10分钟看清免责内容,可能省下几十万真金白银。尤其对运输、物流这类用车企业,务必把"停运损失是否赔付"作为买保险的必问问题,签字前确认文件时间一致,这才是真正的风险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