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未明确担保方式致企业索赔困难 - 林州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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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豫0581民初963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7月1日,被告侯某向原告林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欠据,载明:因购车辆欠车款陆拾柒万柒仟捌佰肆拾元整(67784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还清。逾期自愿支付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违约金。担保人路某、曲某、王某在该欠据上签字确认。
同日,原告与被告侯某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侯某购买原告车辆,欠购车款677840.00元,分11期还清,从协议签订次月起每月30日还清当月6万元;如逾期未还清,原告可将剩余欠款一并向法院起诉,侯某支付以欠购车款金额为基数按LPR的4倍违约金。协议还约定,如果形成诉讼,侯某自愿承担案件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本合同到期日后三年。担保人路某、曲某、王某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
侯某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10月7日共计向原告还款208652元。2023年10月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侯某发送《律师催款函》,载明截止2023年9月30日,尚欠本金468652.0元,侯某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结果:侯某需在10日内偿还林州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468652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7月1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曲某、路某、王某仅在侯某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还清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借款协议里没写清楚“担保人要一起还钱”,结果打官司时只能先找借款人要,实在要不到才能找担保人,大大增加了收不回钱的风险。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因为《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里没明确说担保方式是“连带责任”,就默认按“一般保证”处理——也就是说,担保人只在借款人“真没钱了”时才兜底,企业不能直接让担保人还钱。
对企业来说,这可是个大坑!比如本案中,林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以为签了担保协议就能多一层保障,结果因协议只写了“担保人签字”,没写明“连带责任”,导致他们必须先花时间、花钱起诉借款人,等法院执行完发现借款人没财产,才能转向担保人。万一借款人转移资产,企业可能血本无归。更糟的是,协议里虽写了“承担律师费”,但因证据不足,法院连这笔钱都没支持。
如何避免这种风险?企业记住这三招:
- 合同必须写清“连带责任”:签借款协议时,别只让担保人签字!在条款里白纸黑字写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意思是借款人不还钱,企业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避免用“担保人负责”“担保人保证”等模糊说法,否则法院会按默认规则处理。
- 细节别偷懒,证据留齐全: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要具体写清计算方式(比如“按LPR四倍计算”),并保留转账记录、催款通知等证据。像本案中律师费被驳回,就因企业没提供足够能证明实际支出的材料。
- 定期检查合同漏洞:每笔借款前,让专业人员审核协议,重点看担保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别图省事套用旧模板——本案的还款协议看似详细,却漏了关键的一句“连带”,最终让企业多跑冤枉路。
一句话总结:担保方式写不明,企业收钱难上难。借钱给客户或合作方时,务必把“连带责任”四个字塞进合同,这是保护钱袋子的第一道锁。否则,就算打赢官司,也可能赢了道理输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