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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供货不结算埋隐患,企业务必重视定期对账和凭证保存-登封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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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0185民初60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6月12日,郑州某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公司)与巩义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业公司)签订《供应购销合同》,约定:某业公司向某金公司定购棕刚玉段砂;产品质量要求:倾倒炉巴马克砂,按国家标准验收,化学成分含量:AL203≥95%,Fe203≤0.2%,Ti02≤3%,Si02≤1.5%;包装要求:25公斤小袋;价格规定:出厂含税价格,每吨3700元;交货地点:某金公司厂内;货款结算方式:银行承兑结算,先付款后提货。合同签订后,某金公司开始向某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巩义某有限公司供应货物并持续至2019年4月。因双方供货期间一直未进行结算,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2015年至2019年往来账目进行审计。审计发现:某金公司发货307份,发货金额56934956.40元,收到货款55831136.71元;某业公司收货301份,收货金额55792548.40元,支付货款55831136.71元;双方账面数据存在三方面差异:(1)某金公司发货吨数比某业公司收料吨数多0.62吨,金额多2394元;(2)退货吨数差异0.05吨,金额差异274元;(3)某金公司有6份发货单共计249吨,金额1139740元,某业公司无收料单未记账。某业公司还提出反诉,主张某金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补开发票。

法院判决:某业公司支付某金公司货款1101425.69元及利息;某金公司赔偿某业公司损失100000元;某金公司向某业公司开具4851050.7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的买卖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最容易忽视的几个"小问题",最终导致双方陷入长达数年的诉讼。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用大白话告诉各位老板:生意场上,有些"小事"真不能马虎!

第一,长期供货不结算=埋下定时炸弹。本案中,双方合作了近4年,却从未正式对过账。就像你和朋友一起吃饭,每次都说"下次一起结",结果几年下来谁也说不清谁欠谁钱。企业间交易更是如此,金额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不及时结算就像在财务上埋雷。建议:建立定期对账制度,至少每季度或每半年双方财务人员坐下来核对一次,签字确认对账单。别觉得麻烦,比起打官司花的时间和律师费,对账这点功夫算什么?

第二,送货单就是"钱袋子",必须保存好。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6张发货单(价值113万多元),某业公司说"没收到货"。幸好某金公司保留了增值税发票、运费结算单等证据,法院才认定货物已交付。想象一下:你送货到客户仓库,对方没签收,事后说"没收到",你拿什么证明?建议:送货必须让对方签收,签收人要有授权;保留好运输记录、沟通记录;电子数据也要及时备份。别等到打官司时才想起"哎呀,当时有微信记录,可惜手机丢了"。

第三,质量问题要"当天解决",不能"秋后算账"。某业公司说某金公司2019年4月送的货有质量问题,但直到2023年才主张权利。法院认为:4年过去了,货物状态无法确认,只能酌情赔10万元(远低于主张的21万多)。这就像买水果,你说"这苹果上周买的坏了",商家肯定不认。建议:收货时当场验货,发现问题立即书面提出并保留样品;超过约定检验期再提质量问题,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别不好意思"挑刺",这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客户。

第四,发票不是"可开可不开",而是法定义务。某业公司要求某金公司补开近500万元发票,某金公司辩称"当时说好不含税价格"。法院明确:收款必须开发票,这是法律规定,不能以"对方要求不开发票"为由拒绝。就像餐馆吃饭,你不能因为顾客说"不要发票给折扣"就不开发票——税务局可不认这个理由。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开票时间、类型;即使客户要求"不要发票",也要留存书面证据;税款问题可另行协商,但不能拒绝开票。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生意场上,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别以为"都是老客户""关系这么好"就省略规范流程。本案中双方本可以避免这场官司——如果某金公司定期催款对账,如果某业公司及时提出质量问题,如果双方都规范保存凭证...一个小疏忽,可能让企业付出十倍代价。记住:规范的交易流程不是束缚,而是企业最坚实的护甲。下次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确认结算条款;送货时,多等1分钟让对方签收;发现问题时,多打一个电话书面确认——这些"小事",才是企业长久经营的真正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