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仅凭代理合同否认劳动关系 - 五峰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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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鄂0529民初57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9月3日,辛某进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某支公司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辛某填了一份《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辛某先后在公司农险部、潘家湾服务站工作,并担任潘家湾服务站负责人(主任)。2018年12月12日,公司财务部王某旭通过微信向辛某转账1400元,备注“9月工资”;12月30日转账2500元,备注“10月工资”;2019年1月24日转账5000元,备注“辛某11-12月工资”;5月8日转账1500元,备注“辛某2月工资”;5月29日转账1500元,备注“辛某3月工资”;7月30日转账3000元,备注“辛某4-5月工资”。2019年6月至辛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未发放报酬。同时,自2018年12月起,公司根据辛某的保险销售情况,由上级分公司直接将手续费打入其银行账户。2019年5月5日,公司经理刘某海因辛某未及时处理摩托车年审工作,在微信群中对其提出批评。2019年9月30日,辛某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2020年6月,辛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等费用,但仲裁驳回其请求。辛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某支公司支付辛某拖欠工资45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500元、社会保险损失3483元,合计约2.7万元;同时驳回辛某其他诉求(如扣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三、核心观点:双重身份管理混乱是企业大忌,规范用工才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企业不能以为签了“代理合同”就能当“员工”用,结果反而要多赔钱!
辛某明明填了《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公司也给他发保险销售手续费,看起来像普通保险代理。但法院为啥还判公司输?关键在于:公司一边让辛某干内勤、查勘、管理服务站等“员工活”,一边又通过财务人员用微信发固定工资(还特意备注“X月工资”),还让他受公司考勤、批评等管理。这等于变相承认了劳动关系——员工不是只拿销售提成的“自由人”,而是实实在在被公司管着的“打工人”。
对企业来说,这风险太常见了!尤其在保险、快递、网约车等行业,企业总想“两头占便宜”:用代理关系规避社保、解雇成本,却让员工实际做全职工作。但法院看事实不看合同名称!只要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关系就可能被认定:
- 员工受公司日常管理(比如必须参会、接受工作批评、有固定岗位);
- 公司发固定工资(哪怕同时有销售提成,只要工资备注清晰、规律发放);
- 工作内容属于公司核心业务(比如辛某做内勤、理赔,不只是卖保险)。
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轻则补发工资、赔双倍工资(本案赔了近2万),重则补缴社保、支付解雇赔偿(本案因证据不足未支持,但风险极高)。更麻烦的是,员工手里可能握着微信转账记录、工作群截图等“铁证”,企业想抵赖都难。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身份必须“泾渭分明”:如果招的是代理人员,就别让他干坐班、打卡、管理团队的活;如果招的是员工,老老实实签劳动合同、缴社保。别搞“双重身份”糊弄人!
- 钱要“说得清”:发钱时别乱备注“工资”!代理人的钱写“销售提成”“服务费”,员工的钱走工资账户并签收条。微信转账风险高,尽量避免。
- 管理要“留痕迹”:代理人员不受公司考勤约束,就别在微信群批评他“迟到”;员工管理要保留制度文件、考勤记录。一句话:让证据和你的用工性质对得上号。
记住:法律不保护“耍小聪明”的企业。花点时间规范用工,省下的可能是几十万赔偿金。别等员工一纸诉状上门,才后悔当初没把身份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