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销售前务必取得预售许可证,否则违约金损失难追回-汉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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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4民初63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4日,某某实业公司与龚某、邓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龚某、邓某购买某某实业公司开发的【欧亚达·汉川商贸城】商铺,建筑面积46.41平方米,总价458841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238841元当日付清,余款220000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买方需在合同签订当日提交全部贷款资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抵押贷款手续,否则按日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龚某、邓某于2014年9月7日支付定金10000元,2014年10月4日支付定金50000元,2014年10月14日支付首付款尾款178841元。2020年6月30日,某某实业公司取得案涉商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判决:龚某、邓某需向某某实业公司支付购房款220000元及违约金(以2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从2023年11月27日起算至付清之日),但驳回了某某实业公司关于从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违约金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直接:开发商卖房前没拿到“准生证”(预售许可证),就算买家拖着不付款,你也可能白丢好几年的违约金。为什么?因为法院认为,2020年6月前房子连“合法身份”都没有,买家根本没法办贷款,自然不算违约。结果,某某实业公司虽然赢了官司,却只能从2023年起诉后才开始收违约金——原本该收9年的钱,最后只拿到几个月的利息。
对企业来说,这暴露了两大风险漏洞:
- “先卖后证”埋雷:很多企业为抢市场,没等预售证下来就急着签合同收钱。但法律明文规定,没预售证卖房属于“黑户交易”,合同可能无效,就算有效(像本案因后来补证而生效),企业也会因自身过错丧失关键权利。本案中,开发商拖延6年才拿证,直接导致违约金起算时间“归零”。
- 证据意识薄弱:企业起诉时声称“多次催款”,却拿不出催收记录,法院只能按起诉日算违约金。这等于主动放弃了此前的损失索赔权。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许可证是“命门”,不是“摆设”:卖房前务必确认预售证已到手!别信“边卖边办”的侥幸心理。建议在项目启动时就制定许可证办理倒计时表,法务部门定期核对进度,避免因内部拖延导致销售“裸奔”。
- 催款要“留痕”:买家不配合时,别只靠口头催。用微信、邮件或书面函件明确要求对方补材料/付款,并保存记录(比如截图、快递单)。这样万一打官司,法院才能支持你从实际违约日算违约金。
- 合同加道“安全阀”:在付款条款里补充一句:“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预售证延迟,买方免责期顺延”。这看似保护买家,实则倒逼企业自己加速办证——毕竟条款写清楚了,法院才会严格审查企业是否有过错。
一句话总结:合规不是成本,是利润的保护伞。许可证早一天到手,企业就能多一分主动权;证据多一份留存,损失就少一分风险。别等官司输了才后悔:当初要是慢一点、稳一点,何至于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