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不走法定程序协议无效-汉川公司减资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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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司减资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26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汉川某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登记成立,登记股东有3人(谭某持股62%;李某持股20%;宋某持股18%),法定代表人为宋某。
2024年1月12日,谢某与谭某签订《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与汉川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股东退股协议》,约定谢某解除与谭某的代持关系(谭某代持谢某12%股权),并自愿退股。
同日,张某与谭某签订《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与汉川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股东退股协议》,约定张某解除与谭某的代持关系(谭某代持张某20%股权),并自愿退股。
同日,李某与汉川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股东退股协议》,约定李某自愿退股。
同日,汉川某燃气有限公司出具《退股分配明细表》,载明公司剩余总资金576865.60元,谢某可分配69223.87元,张某和李某各可分配115373.12元。谢某、李某、张某均在该表上签名。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谢某、李某、张某分别与汉川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东退股协议》无效;驳回谢某、李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股东“退股”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误区:股东想退出,光签协议可不行,必须走法定减资程序!
法院为啥判协议无效?很简单:汉川某燃气有限公司让股东“退股”时,只让大伙儿签了字、分了钱,却没开股东会集体表决,也没按《公司法》通知债权人。这就像盖房子不打地基——表面看着完整,一遇风险就塌。法律规定,公司减资(即退还股东投资)必须严格走流程:先开股东会投票通过,再登报公告债权人45天,最后才能分配剩余财产。少一步,协议就成“废纸”,股东反而可能白忙活一场。
给企业的关键提醒:
- 退股≠分钱:股东想退出,别急着签“退股协议”或直接打钱。公司减资是大事,必须全体股东开会表决(或书面签字同意),并保留完整记录。否则,像本案一样,钱分了协议却无效,股东可能回头要重新清算,企业反而陷入纠纷泥潭。
- 别忽视“隐形”债权人:减资时,企业必须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很多老板以为“公司没欠债”就跳过这步,但万一有隐藏债务(比如未结清的货款),债权人能直接告你赔偿。省这一步,可能赔上百万!
- 代持股权更需谨慎:本案中,谢某、张某的股权由谭某代持,但退股时仍需明确解除代持关系。企业若存在代持,务必在减资前完善代持协议,并确保实际出资人全程参与决策,避免“代持人”擅自操作引发争议。
一句话总结: 股东退出不是“你情我愿”就能搞定。企业务必把减资当“硬流程”:开股东会、通知债权人、登报公示,三步缺一不可。否则,省事一时爽,官司火葬场!日常经营中,遇到股东变动,先找专业律师把关程序,别让“小疏忽”引爆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