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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他人担保时必须明确反担保责任才能有效追偿-枝江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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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2)鄂0583民初8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月13日,奥某医疗用品股份公司与宜昌某久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第二条第6项约定:奥某公司于2021年12月向宜昌某久公司支付1900000元,2022年12月向宜昌某久公司支付1900000元。
2021年5月28日,宜昌某久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宜昌某久公司向该银行借款1800000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5.25%,按月付息,到期结清全部本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2021年5月31日,宜昌某久公司与枝江市金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以其对奥某公司的应收账款1900000元向金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2021年6月1日,金某公司就该笔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初始登记。2021年6月1日,金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宜昌某久公司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张某、杨静静与金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为保障金某公司在向贷款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借款人追偿权的实现,张某、杨静静自愿向金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乙方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保证反担保范围为乙方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向贷款银行代为偿付的所有款项等。
2021年5月28日,金某公司(甲方)、宜昌某久公司(乙方)、枝江市众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为乙方向银行的18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为保障甲方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乙方追偿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对奥某公司享有2021年12月到期的应收账款1900000元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丙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贷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021年5月31日,宜昌某久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由金某公司对宜昌某久公司向银行的借款18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宜昌某久公司未履行有关合同义务,造成金某公司代偿垫付的,自代偿垫付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宜昌某久公司以其2021年12月应收奥某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900000元的款项作为反担保质押物。2021年6月1日,上述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担保登记,质押财产价值1900000元。
2021年6月9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向宜昌某久公司发放借款1800000元,偿还日期为2022年5月28日。到期后宜昌某久公司未按期还款,2022年6月2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向金某公司发出《再担保业务代偿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代偿借款1440000元。当日,金某公司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代偿1440000元。
2022年6月4日,金某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收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律师事务所为金某公司与宜昌某久公司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费9000元。金某公司已支付9000元。
另查明,金某公司以刘春林和宜昌某久公司为被告、奥某公司为第三人,于2022年6月17日提起追偿权纠纷之诉,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宜昌某久公司向金某公司支付代偿款144万元、律师费9000元及保险费1900元,并以14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张某、杨静静、众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给其他企业做担保,就像借钱给朋友却不打借条一样危险! 很多企业出于合作关系或人情,轻易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结果对方还不上钱,自己却要"背锅"。那么,企业该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呢?请牢记以下三点:

1. "反担保"是担保人的"救命稻草",必须明确约定

本案中,金某公司之所以能成功追回代偿款,关键在于它要求债务人宜昌某久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就是让债务人用对奥某公司的190万元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并让张某、杨静静和众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法院判决特别指出:"众发公司辩称只是为顺利实现质押权,但协议明确载明其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因此必须承担责任。

企业防范要点

2. 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登记在先",否则等于没有质押

本案中,金某公司虽然取得了对奥某公司的19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权,但后来另案起诉奥某公司时却被法院驳回。为什么?因为虽然做了质押,但可能涉及应收账款真实性或实现条件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金某公司及时在央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这为最终向其他反担保人追偿奠定了基础。

企业防范要点

3. 担保协议要"具体到数字",避免产生歧义

本案中,金某公司与债务人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资金占用费得到法院支持,正是因为合同写得非常明确。而众某公司试图以"三方协议目的仅为实现质押权"为由推卸责任,但因协议中明确写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而失败。

企业防范要点

最后提醒:担保不是请客吃饭!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旦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还不上钱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很多企业就是因为轻信"只是走个形式"而背上巨额债务。建议企业在提供任何担保前:
1️⃣ 查清债务人真实还款能力
2️⃣ 要求提供足额反担保并办理法定手续
3️⃣ 请专业律师审核担保文件
记住:没有反担保的担保,就是给自己的钱包挖坑!